一、商標制度
(一)概述
蒙古國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10年6月10日修訂的《蒙古國商標和地理標志法》由蒙古國知識產權局統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蒙古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
(二)官方語言
蒙古語
(三)可注冊種類
蒙古可以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音和氣味及其這些要素的組合申請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維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氣味商標等,可進行一標多類的商標申請。
(四)保護期限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自申請日起10年。商標續展請求需在注冊有效期期滿前12個月向IPOM辦理續展請求,可于期滿后6個月的寬限期內辦理,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五)商標撤銷
如注冊商標連續5年內未使用,則任何人均可對公告商標提出撤銷請求。
二、申請方式
蒙古國是《巴黎公約》《尼斯協定》《內羅畢條約》《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議定書>《馬德里協定》成員國。
故商標注冊既可以通過“單國注冊”方式辦理,也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三、申請流程
(一)核實信息
要求發起注冊商標的單位提供的詳細信息,例如:名稱、類別、申請日期等。完成這些信息后,企業需要到蒙古當地商標局,對內容進行核實。
(二)提交申請
在完成核實后,申請人或企業需要填寫申請表提交給當地局,以申請注冊商標。申請表中的內容需要包括的特定要求,以及的商品或服務或混合商品或服務類型,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等。
(三)支付相應費用
填寫完注冊申請表后,申請人還需要支付相應的注冊費用,相關費用會根據注冊的類別而有所不同。
(四)提交相關材料
當支付完注冊費用后,申請人或企業需要拿著申請表前往局開具相關證明材料,以證明自身的主體資格,申請的是否符合要求,以及確認所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等。
(五)審查
當收到申請者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后,蒙古局會對登記申請進行審查,以確認是否符合申請的條件。
(六)公布備案
當注冊商標審查完畢后,蒙古局會將該在備案表中公布,以證明該有相應的權利。
(七)所需材料
蒙古局會在備案表中公布的后,頒發注冊給申請注冊該的企業。
四、所需材料
1、企業名稱、地址(中英文);
2、商品/服務的國際分類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清單等信息;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商標圖樣5份,要求清晰、紙張質量好。如是彩色商標,需遞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規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過 10cm×20cm;
5、若已使用,申請時提供在注冊地區最早使用日期。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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