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根據The Electrically Assisted Pedal Cycles Regulations 1983,The Electrically Assisted Pedal Cycle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15,作為非機動車的電動踏板自行車包括符合以下全部標準的電動踏板自行車,包括普通電動踏板自行車(bicycles)、雙人電動踏板自行車(tandem bicycles)、三輪電動踏板自行車(tricycles),及超過三個輪子的電動踏板自行車
配備有可用于驅動其行駛的踏板;
只配備符合以下要求的一個電動機,不得配備其他發動機:
最大連續額定功率不得超過250瓦。
當電動踏板自行車達到每小時15.5英里時,必須切斷電動機的驅動
二、合規要求
(一)范圍
對于不符合“一、定義”中標準的商品,將被視為機動車,并應按照機動車的標準進行批準和注冊,購買保險、繳納車輛消費稅。
(二)人群
14歲以下的人不得使用電動踏板自行車。
(三)安全標準
根據The Pedal Cycles (Construction and Use) Regulation 1983, 電動踏板自行車應當符合以下安全標準。
1、信息或牌照:
電動踏板自行車上應該標記相關信息,或有標記相關信息的牌照。
相關信息:電動踏板自行車上應該標記以下信息:
制造商;
電動機所能驅動車輛的最高速度(以英里每小時或公里每小時計);
電動機的最大連續額定功率;或
牌照:電動踏板自行車應當有一塊牢固固定在顯眼且易于接觸的位置的牌照,牌照上應顯示以下內容:
制造商;
電池的額定電壓;
電動機的最大連續額定輸出。
2、剎車
電動踏板自行車必須配備至少一個剎車系統,且剎車必須符合英國/歐洲/國際標準 BS EN ISO 4210-2:2014的規定,或任何相同的歐洲標準,并保持有效的工作狀。
3、電池
電動踏板自行車的電池不會泄漏,且不會構成危險源。
4、車燈及反射器
電動踏板自行車應當符合The Road Vehicle Lighting Regulations中規定的對于燈光和反光裝置的要求。
具體而言,電動踏板自行車應當在前部安裝一個發出白光的燈具,該燈具也可以持續發光或閃爍。閃爍燈具的閃爍頻率應穩定在每分鐘60次至240次之間,且最低強度應為4坎德拉。 車輛后部應安裝一個紅色反射器。
除非電動踏板自行車是在1985年10月1日之前制造的,則必須在每個踏板的前后邊緣上安裝琥珀色踏板反射器。
以上內容來源阿里巴巴國際站。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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