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并不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但卻幫助別人實施他人專利,從而發生直接的侵權行為。根據德國《專利法》第 10 條第 1 款有關間接侵權的概念,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禁止任何一方在德國境內向有權使用專利技術的人以外的人提供或許諾提供在德國境內的專利技術的關鍵要素,或者提供相關設備。
間接專利侵權的典型方式包括:
? 提供可以實施專利方法的設備;
? 提供可與其他組件組合形成完整專利組合的設備組件;
? 提供可以制造專利設備的機器。
對于外國法院或國際機構的裁決,聯邦法院認為德國法院必須予以考慮(盡管不受其強制約束)。如果歐洲專利局或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的法院已經就本質上相同的問題做出決定,尤其是當這些決定與在德國法院審理的案件相關時,那么這些決定將被德國法院納入考量范圍。
在德國是否可以獲得跨境或域外禁令,本質上是(國際)管轄權問題。根據修訂后的《布魯塞爾規則》(1215/2012),居住在歐盟成員國的人可以因在另一個歐盟成員國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而在該成員國的法院被起訴。原則上,這允許居住在德國的人因侵犯其他歐盟成員國的專利而在德國法院被起訴。然而,與專利有效性有關的訴訟的專屬管轄權屬于專利申請所在國的法院。這適用于獨立提起的或以反訴方式主張的無效訴訟。因此,如果專利申請國的法律允許被告提出無效性反訴,一旦被告提出反訴,德國法院將失去跨境禁令的管轄權。
鑒于上述原因,并且因需要適用外國實體法往往會導致訴訟程序的延長,因此在德國很少提起跨境禁令。
雖然仲裁和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例如調解)在德國普遍使用,但在專利糾紛中很少出現。原因之一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相比,德國常規專利訴訟的費用相對較低,訴訟程序通常很快,而且法院專利法官經驗豐富,聲譽良好。
仲裁裁決一般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但是,專利不能通過仲裁的方式宣告無效。根據 1958 年《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德國承認外國仲裁的裁決。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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