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權利人必須證明被控侵權人侵犯了其專利權。為此,權利人必須證明: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屬于該專利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人與該產品或方法相關的行為構成侵權。
根據德國《專利法》和《歐洲專利公約》第 69 條的規定,專利的保護范圍由其權利要求限定。因此,專利侵權是通過將產品或方法的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的特征進行比較來評估的。如果產品或方法涉及權利要求的所有特征,任何人在德國未經權利人同意實施下列行為則侵犯了其專利權:
? 權利要求為產品的情況下,制造、提供銷售或將產品投放市場(或出于這些目的進口或擁有產品);
? 權利要求為方法情況下,實施該方法,提供用于實施的方法,或者對通過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進行上述任何行為。
為了確定產品或方法是否符合專利權的要求,法院必須通過在相關領域具有平均技能水平的虛構人物的視角來確定專利權要求的含義。《歐洲專利公約第 69 條解釋協議》第1 條規定了指導法院在專利權要求解釋方面的一般原則。德國法院在德國專利和歐洲專利侵權訴訟中都適用這些原則。第 1 條規定了法院應該在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基礎上,結合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尋求在保護權利人的權益和為第三方提供合理法律確定性之間取得平衡。
如果法院得出結論認為相關的產品或方法在這個基礎上符合權利要求的含義,那么法院將考慮專利權被“字面侵權”。(類似于“全面覆蓋”侵權)
雖然實施方式沒有直接使用專利中的方案,但仍可能根據等同原則而認定侵權。在德國,以等同原則認定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必須檢查以下三個要求:
? 相同效果("Gleichwirkung");
? 顯而易見性("Naheliegen");
? 熟練技術人員解釋權利要求時會將不相同的技術特征視為實現技術效果的同樣有效方式("Gleichwertigkeit")。
在德國,只要不同的技術特征同時滿足以上三個要求的情況下,就被認定為等同侵權。
當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造成相同的整體視覺印象時,就被認定為侵犯外觀設計權。整體視覺印象主要受設計特征的影響,特別是使涉案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區分開來的那些設計特征。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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