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口頭審理程序啟動之前,各方當事人必須全面提交所有的事實和證據,并重點關注主要爭議點。通常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點集中在于權利要求的解釋和被控侵權產品與權利要求的特征對比。原告必須證明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體現了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被告則必須證明至少有一個特征在其產品或方法中未被體現。
在交換初步意見書之后,以及第一次口頭聽證會開始之前,法院通常要求與各方探討和解方案。此外,在訴訟進程的后續過程中,德國法院要求不斷地注意各方之間友好解決糾紛的方案。法院有時會對某些問題發表初步意見或對案件進行初步評估,其中至少是為了促進和解。
一般來說,當事人應向法庭提供他們希望用來證實其主張和抗辯的事實。法院不會考慮未提交的事實。作為一般規則,法院不依職權進行事實調查,也不調查案件事實,也不會質疑無可爭議的事實。只有當雙方提出的事實相互矛盾時,法院才會采證——如果這些事實與法院對案件的評估以及訴訟結果相關。
德國民事訴訟法典規定了多種證據形式,包括專家、證人、記錄或文件、現場采集的視覺證據以及當事人的詢問等。
只有法院指定的專家的意見才算作專家證據。當事人指定的專家的意見通常只考慮當事人的訴狀。因此,法院一般會選擇專家。法院可以征求當事人的建議,如果當事人同意專家證人,法院必須指定該人。法院指示專家證人并可以要求提供書面專家報告。專家通常會被要求出庭接受法庭和當事人的質詢。在德國專利侵權訴訟中很少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發揮作用的主要情形是證明《專利法》第 12 條規定的先用權。通過證人證言獲取證據需要:指定證人姓名;指定詢問證人的事實。
提供證據的一方須實際出示記錄或文件。如果該文件由對方當事人持有,則只能通過提交請求法院指示對方出示該記錄或文件。法院可以命令其中一方或第三方提交其所擁有的記錄或文件。
在某些情況下專利權人有理由懷疑其專利受到侵犯,但無法接觸到涉案設備或涉案方法的執行過程,專利權人可向法院申請檢查命令,允許法院指定的專家進入被控侵權人的場所開展檢查工作。只要法院認為專利權人的請求足以證明所指控的侵權行為,法院通常會允許該檢查。
而被告一般沒有義務在檢查過程中協助法庭專家。例如,被告不必回答專家的問題或解釋有爭議的設備或方法。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被告有義務積極參與檢查程序,因為參與是檢查程序不可或缺的先決條件。如果被告拒絕法庭專家接觸有爭議的產品或方法,可以獲得搜查令/扣押令,該搜查令/扣押令可以在警方的協助下執行。一旦檢查成功進行,專家應掌握所有必要的信息,以就涉嫌專利或實用新型侵權提出詳細意見。
如果專利權人容易購買到被控侵權產品并進行侵權分析,法院將不會授予搜查令或保全令。此外,如果專利權人的請求涉及商業或金融文件,則該請求必須提供商業運營上明顯侵權的證據。如果搜查令或保全令最終被證明不合理,被控侵權人有權要求專利權人賠償相關費用和造成的損失。
《德國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規定了口頭審理的過程:
(1) 聽證會由爭議雙方向法院提出申訴發起。
(2) 當事人臨時提出意見;他們將總結案件的事實和情況以及法律后果。
(3) 當事人可以查閱文件,但當事人均無異議且法院認為查閱文件合理。
(4) 在當事人必須由律師、受權人代理的訴訟中,當事人提出相應申請后,應準許當事人發言。口頭審理中,當雙方當事人完成辯論后,法院最快當日就可以做出判決。如果需要當庭聽取證人證言或法院指定專家的意見,法院將召集當事人進行再次口頭審理。當事人可以再次提交訴狀或答辯狀,就法庭指定專家的意見等再次進行陳述。如果涉案專利被提起無效訴訟且尚未做出判決,法院可以中止審理。但是,這種情形相對少見。特別是杜塞爾多夫地區法院和曼海姆地區法院,通常會在口頭審理后的幾日內做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四周,并在判決后幾周內以書面形式說明判決理由,同時將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侵權行為成立的,其判決視為初步可執行判決。原告在向法院支付高額保證金后,可以要求執行法院判決,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如果一審判決在上訴后被撤銷,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賠償金,以補償其錯誤地執行一審判決給被告帶來的損失。此時,被告也可要求以原告所提交的保證金進行賠償。
不服地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的,可以上訴至高級地區法院。高級地區法院不僅僅審查法律問題,而且必須對事實進行全新審查,但很少允許上訴人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所以,在一審中應盡可能的全面提交事實和證據,即使部分證據與一審判決無關。
上訴必須在地區法院的判決送達后一個月內提出,該法定期限不得延長。上訴人需向高級地區法院提交上訴請求書,并在判決送達后的兩個月內提交“上訴具體事項”。主審法官有權延長上述期限,但沒有經過被上訴人同意的情況下最多只能延長一個月。上訴人需要在上訴具體事項中寫明判決的爭議程度,以及對如何修改判決提出具體請求。
高級地區法院的訴訟程序與地區法院的訴訟程序相似,通常還會有進一步的答辯和答辯回復,除非需要進行取證,否則通常只有一次最終聽證會。在取證方面,高級地區法院在復雜案件中更傾向于接受專家證據。在裁決方面,高級地區法院通常會在聽證會當天做出裁決。裁決可以是判決,也可以是取證令或中止訴訟程序等。
與一審程序相類似,口頭審理只針對爭議焦點進行審理。口頭審理程序開始后,法院如果發現有專利異議訴訟或專利無效訴訟尚未做出判決,通常會中止審理,但以法院已確定存在侵權行為前提。如果原告已經從一審程序中獲得一個可以先予執行的判決并交納了保證金,在等待法院就專利有效性做出判決時,仍有權要求執行一審判決。
口頭審理程序結束后,被告將不得以專利異議訴訟或專利無效訴訟尚未做出判決為由而申請中止審理。法院的判決,既可以撤銷一審判決,也可以全部維持一審判決,或部分維持。高級地區法院做出判決后,即使當事人再次上訴,原告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且無需再交納保證金。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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