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申請渠道
(一)巴黎公約
中國和德國均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中國申請人可以在中國專利申請日起 12 個月(發明或實用新型)內,向德國專利商標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并要求享有優先權。
(二)專利合作條約
中國申請人可以通過提交PCT國際專利申請后進入德國國家階段。PCT 國際專利申請可以要求中國在先申請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優先權。通過PCT申請專利需要提交檢索報告。
(三)歐洲專利條約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所有的技術發明都可以申請獲得歐洲專利。歐洲專利可以根據申請人的指定請求在EPC 的締約國和延伸國生效。在每一個生效的國家,歐洲專利與國內專利主管部門授權的國內專利具有相同的效力,根據國內法獲得保護。德國屬于 EPC 締約國,中國申請人可以向歐洲專利局(EPO)提出單項專利申請,并在收到授權通知書時指定德國作為生效國。
(四)歐洲統一專利
歐洲統一專利和統一專利法院系統于 2023 年 6 月 1 日開始實施。歐洲專利局(EPO)為管理統一專利的一站式機構,申請人可通過向歐洲專利局(EPO)提交一份請求,在 26個歐盟成員國獲得 EP 專利保護。然后在 EP 專利授權公布后的一個月內提交統一專利請求,可獲得統一專利的效力。11 德國政府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批準了《統一專利法院協議》,并向歐盟理事會交存。在德國正式成為統一專利參與國后,中國申請人可以向歐洲專利局(EPO)提出統一專利申請,專利授權后將會覆蓋德國。
二、專利申請流程
(一)文件提交
申請人通過巴黎公約或 PCT 等提交方式提交申請文件,如申請文件不完整,需要補交,在申請文件完整的情況下,進入實質審查。其中,申請文件中有關發明的技術方案必須清楚和完整地公開,以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施。
(二)實質審查
申請人提出審查請求后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專利審查員將確定與發明相關的現有技術,并審查是否可以在此背景下授予專利權。
如果發明專利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審查員將通過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在審查意見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復并糾正缺陷,注意修改不得超出原始申請文件的范圍。
(三)授權與生效
如果專利審查員發現發明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并易于工業應用,而且符合所有其他正式要求,審查員將授予專利權。授權的專利將在專利公報上公布。如果沒有人對該專利提出異議,則該專利將生效,獲得獨占使用、生產和銷售,并禁止其他人從事相同活動的權利。
三、申請文件
(一)巴黎公約申請
申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包括:
①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
②發明人的姓名和地址;當申請人和發明人不一致時,須說明申請人的權利來源,例如職務發明、繼承或合同約定等;
③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優先以德語提交。如果申請文件為英語或法語,則必須在自申請日起 12 個月內提交德語譯文,但最遲在優先權日起 15 個月內提交。如果申請文件為德語、英語或法語以外的語言,則必須在申請之日起 3 個月內提交德語譯文。
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如果申請人要求了優先權,需要在先申請的12個月內向德國專利商標局遞交專利申請。依據德國《專利法》41 條的規定,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時,需自優先權日起 16 個月期限屆滿前提交在先申請的日期、國家和申請號等信息,以及在先申請的文件副本。
申請人可以使用電子遞交方式,這樣可以快速獲得申請號等信息。申請人可以選擇在遞交申請時同時提起檢索和實審請求,或者僅在遞交申請時提起檢索請求,然后在申請日后的七年內提起實審請求。
(二)PCT申請
申請人自國際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起 31 個月內向德國專利商標局遞交申請文件的德文譯文。如果超過 31個月的期限,只能通過恢復權利程序來遞交,但需要證明盡到所有審慎責任。
申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包括:
①PCT 申請的申請號、國際申請日和最早優先權日;
②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
③發明人的姓名和地址;申請人和發明人不一致時,須說明申請人的權利來源,例如職務發明、繼承或合同約定等;
④PCT 申請的德文譯文;如果 PCT 申請文件有修改,則需要提供原始PCT申請文件的翻譯以及修改后的申請文件的翻譯。
(三)EP專利申請進入德國
中國申請人申請 EP 專利有兩種途徑,分別為:
①直接向歐洲專利局(EPO)提交申請文件;
②提交 PCT 國際專利申請,以 EPO 為指定局。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定,歐洲專利在其被授予的每個締約國均具有與該國授予的國家專利相同的效力并受相同條件的約束。申請人在 EP 專利獲得授權后,需指定德國并繳納費用,則 EP 專利進入德國。如果申請人在申請 EP專利時,申請文件為德語、英語或法語,則無需在進入德國階段提供德語譯文。
四、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①申請文件是否齊備、是否符合格式要求;
②是否足額繳納費用;
③是否存在明顯不應授權的情形等事項。對于申請是否實質滿足授權條件(比如:新穎性、創造性、獨創性等事項),在此階段不進行審查。
五、實質審查
如果申請人在遞交申請的同時提起了實審請求,自申請日起兩周至一個月左右,申請人將會收到德國專利商標局下發的官方通告,告知其專利申請已進入實審階段。自申請日起八至九個月,申請人通常會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一般是 4 個月)進行答復。
除了提出審查請求外,還可以先提出檢索請求。申請人還可以在提交申請時提出檢索請求,在申請日后八到九個月內將收到檢索報告,檢索報告的內容與審查意見通知書相近。在收到檢索報告后,申請人可以根據報告的內容對申請文本進行調整。
在實審階段,德國專利商標局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單一性,以及申請文件是否公開充分等。審查員針對專利申請中的實質性缺陷,向申請人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針對審查意見,申請人可以修改申請文件或者提交論證進行爭辯,以實現專利的授予。其中,對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始申請文件的記載范圍。審查員如果不同意申請人的爭辯,會發出新的審查意見通知書。
申請人在審查意見的答復期限內未進行答復,該專利申請將被駁回。申請人自收到上述駁回決定的一個月內,可以請求繼續處理,但需支付一定的費用。
申請人在答復審查意見時,可以書面請求德國專利商標局在準備駁回申請的情況下召開聽證會。通常情況下,德國專利商標局在準備駁回決定之前,會召開聽證會聽取申請人、證人等各方的意見。
專利申請如果因為不滿足授權條件而被駁回,申請人還可以在收到德國專利商標局的駁回決定的一個月內提起申訴。如果審查部門認為申訴的理由充分,則會糾正駁回決定。此外,申請人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提出分案申請,分案與母案享有相同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如果分案申請是在母案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后提出的,則分案視為已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分案可以與母案具有不同的權利要求,或者在母案的基礎上附加權利要求。
申請人可以從發明專利申請中分離出實用新型,分離的時間為發明專利申請程序結束(包括撤回、被視為撤回或駁回)或異議程序結束的月屆滿后兩個月之內,但必須在申請日起十年之內。從發明專利申請分離出德國實用新型時,不會影響原有的發明專利的審查。與中國不同的是,申請人未在審查意見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答復,專利申請并不會被視為撤回,而是由德國專利商標局做出駁回決定。
六、授權公告
德國專利商標局的授權決定中會包含待授權的專利文本,包括權利要求、說明書和附圖。如果申請人不同意該專利文本,可以在收到授權決定的一個月內向德國專利商標局提起申訴。
如果申請人在收到授權決定時立即表示放棄申訴權,則有利于加快專利授權公告程序。如果申請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申訴權,則待申訴期限屆滿后德國專利商標局再開始安排專利授權公告,并發放授權專利證書。
七、異議
任何人都可以在專利授權公告后的九個月內提出異議。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異議請求人需陳述反對專利授予的理由。
在異議程序中,德國專利商標局的異議部將再次審查專利的可專利性。異議部獨立于審查部,審查時至少由三名成員(含兩名技術人員和一名法律人員)組成審查小組。根據重新審查的情況,專利將被維持、部分撤銷或完全撤銷。
根據德國《專利法》第 21 條第 1 款和第 59 條第 2 款的規定,異議程序中的撤銷理由包括:
①發明專利的主題不應被授予專利權,或專利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即專利主題不符合專利法第 1-5 條的規定);
②發明專利沒有清楚、完整的披露發明,以便本領域技術人員實施;
③侵占,即專利的實質內容來源于他人的描述、圖紙、模型、工具、設備或工藝中,但未獲得同意(只有被侵占人才能以該理由提起異議);
④發明專利的主題超出原始提交的申請文件;當專利基于分案申請或“侵占”情況下被侵占人重新提交的專利申請時,專利的主題超出在先申請原始提交的文件。
根據德國《專利法》第 59 條第 3 款的規定,在異議程序中如果一方提出請求或異議部認為有必要,將會舉行聽證會。異議通常會提醒需要討論的問題以便做出決定。聽證會及決定的公布,會向公眾公開。但在一方請求的情況下,如果異議請求人的權益可能受到威脅,聽證會也可以不公開進行。
根據德國《專利法》第 61 條第 1 款的規定,當異議請求人撤回異議時,異議程序將由異議部根據已經審查的結果依職權決定是否繼續審查。
德國專利的異議代理費用一般在 6000 歐元到 10000 歐元之間。異議請求人或專利權人可在收到異議決定后的一個月內,向聯邦專利法院提起上訴。
八、無效
發明專利授權公告后超過了九個月的期限后,第三方可以針對發明專利的有效性向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提起無效訴訟。兩名法律法官和三名技術法官將組成無效委員會,再次審查涉案專利的法律效力。無效的理由與異議的理由相似,主要包括缺乏可專利性、不可實施、專利主題超出原始申請文件、侵占發明(只有被侵占人才能以該理由提起無效訴訟)、擴大專利保護范圍等。
根據德國《專利法》第 81 條的規定,專利無效程序通過訴訟提起,被告為專利登記簿中記載的專利權人。在可以提出異議的期限內(即授權公告之日起九個月內),或異議程序尚未做出決定時,不得提起專利無效訴訟。專利無效訴訟應向聯邦專利法院書面提起。
第 82 條規定,聯邦專利法院應立即向被告送達訴訟文書,并要求被告在一個月內做出答辯。如果被告未能及時提交答辯書,法院可以立即做出訴訟決定,而無需進行口頭聽證,并假定原告聲稱的事實主張均成立。如果被告及時提交答辯書,法院將通過書面函件進一步告知發表意見的時限、修改訴求或補充指控等重要事項。被告在接到訴訟通知后的兩個月內可以詳細闡述反對意見,如果被告提出充分理由,主審法官可以根據請求延長最多一個月。主審法官應盡早安排口頭聽證會,在原告被告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免除口頭聽證。
聽證會由主審法官主持,主審法官或報告法官陳述文件的基本內容,然后聽取當事雙方的訴狀和答辯,并審查證據(包括聽取證人的證詞)。鑒于無效委員會中的三名技術法官對于專利技術領域有一定的了解,無效訴訟中很少聽取專家的證詞。大多數情況下,聽證會結束時將做出最終決定,而具體原因則在稍后的時間提供。
當事人如果不服德國聯邦專利法院的判決,可向德國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九、上訴
申請人如果不服德國專利商標局的決定,例如專利申請的駁回和專利異議的決定,可以提出上訴。申請人向德國專利商標局提起上訴請求,如果專利商標局經評估認為上訴可受理且證據充分,則專利商標局可以對上訴進行補救并撤銷原決定;如果經評估認為上訴不可受理或沒有根據,則專利商標局將上訴提交聯邦專利法院審理。聯邦專利法院舉行口頭聽證會后并對上訴做出決定。
申請人需以書面形式提出上訴并提供多件副本供上訴程序中各參與方使用,或者在德國專利商標局官網提交電子申請。如果申請人在德國沒有居住地且沒有注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則需委托德國律師或專利律師代為處理。
申請人需要在收到德國專利商標局的決定后一個月內提出上訴,并繳納上訴費。上訴費通常為 50-500 歐元。
十、答復OA策略
(一)缺乏新穎性答復
如果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專利申請缺乏新穎性,申請人首先應該分析審查員引用的對比文件,澄清專利申請中可能被誤解的部分,以確保審查員全面理解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隨后需要提供更具體和詳細的描述,突出專利申請與現有技術的區別,并闡明對比文件不影響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如果無法克服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的問題,則需要修改權利要求,使其與審查員引用的對比文件有所區別。
(二)缺乏創造性答復
如果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專利申請缺乏創造性,申請人在答復時應重點強調專利申請或修改后的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的改進或創新,對該技術領域內的專業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
(三)電話溝通
在德國的專利審查程序中,通常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將做出最終決定。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下發之間,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溝通的方式與審查員交流,澄清審查意見中的問題。
(四)駁回應對
如果審查意見通知書具有駁回傾向,申請人可以請求德國專利商標局提供參加聽證的機會。在收到駁回決定后,申請人可以在一個月內向德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訴。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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