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權人可以主張的主要民事救濟措施是實施禁令和請求損害賠償,此外也可以主張讓侵權人采取公開發表聲明等恢復名譽或商譽的措施。
請求損害賠償是最常見訴訟請求之一,由于專利侵權是民事侵權行為之一,因此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專利權人需要證明的事實包括:①原告是專利權人;②侵權人故意或過失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③侵權人的專利侵權行為不合法;④侵權人在侵權時具備責任能力;⑤專利權人具備損失。
針對侵權造成的損害提起訴訟,必須在原告知道侵權造成的損害之日起三年內或自侵權之日起十年內(以較早者為準)提起。
在判斷賠償的主要依據有:①專利權人遭受的損失;②侵權人獲得的利潤(通常推定為原告遭受的損失);③該專利的授權費用;④法院根據證據和總體情況酌定賠償。假如案件的實質損害難以確定,法院通常會綜合證據,酌情確定一個賠償額。
專利權人的利潤損失在判定時可以包括專利權人明確的利潤損失及超出專利權人生產能力部分的授權費用。
由于侵權人的利潤比專利權人的利潤損失更容易計算,因此實際審判中經常采侵權人的利潤來推定為專利權人的利潤。在實踐中侵權人的利潤通常指各個環節的利潤,并沒有限制。其計算方法分別為凈利潤法(銷售收入-[固定成本+可變成本])和邊際利潤法(銷售收入-可變成本),邊際利潤法并未減去固定成本,因此賠償的金額也會多于凈利潤法得出的金額。
實際上,侵權人的利潤通常也難以確定,因此法院需要酌情判定賠償額度,雖然法院具備自由裁量權,但其通常給出具體的計算依據和計算方法,以使訴訟雙方更加認可。
2019 年《韓國特許法》修正案增加了加強損害賠償制度的規定,如果侵權人被認定為故意侵權,法院則可能判決最高至損害賠償金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故意”是指侵權人明知該行為會導致專利侵權而實施該行為。根據修改后的《韓國特許法》,當認定侵權人是故意侵權時,法院在判定賠償金額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①侵權人是否處于優于專利權人的地位;
②侵權人對侵權的意圖或者可能產生的損失的認知程度
③侵權人對專利權人和獨占許可使用人造成的損失;
④侵權行為給侵權人帶來的經濟收益;
⑤侵權行為的期間和次數等;
⑥侵權行為的罰款;
⑦侵權人的財產狀況;
⑧侵權人是為彌補侵權行為所采取的措施程度。
禁令是權利人經常采用的救濟手段,主要分為臨時禁令和永久禁令。
權利人在訴訟中可以提出臨時禁令。臨時禁令是指權利人通過向法院提交保證金,請求法院在未作出判決前,提前制止潛在的侵權行為。提出臨時禁令的條件是,有權要求禁令(當前或即將侵犯專利),以及需要保全(對專利權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臨時禁令訴訟與主要訴訟是分開進行的,并由專門負責臨時禁令訴訟的地方法院的單獨部門進行審查。臨時禁令訴訟中的原告必須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專利侵權。基于專利侵權的臨時禁令訴訟會在各方之間進行審查,并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將每隔兩到三周安排兩到三場聽證會。
若認定為侵權后,法院可以向侵權人實施永久禁令,具體可以包括禁止被告制造、使用或轉讓侵權產品,此外也可以銷毀侵權產品。永久禁令需要有 5 個必要條件。分別是:
①禁令請求人:永久禁令的請求人需為專利權人或有獨占實施許可的人。非獨占被許可人無權提出侵權禁令請求;若專利權人有多人,則其中一人也具備申請永久禁令的權利。
②禁令針對方:專利權人可以針對所有不具備合法授權的實施人申請永久禁令。如果多人分別實施了專利發明,且每個人單獨構成的專利侵權,則專利權人可以針對每個人申請禁令。
③需為商業目的發生的侵權行為:要構成專利侵權,侵權方必須為商業目的實施了專利;為個人或家庭目的實施發明不構成侵權。盈利與否并不是判斷是否為“商業目的”的關鍵,即使未盈利,但是為了盈利而實施該專利同樣構成侵權。為非營利性商業活動而實施的行為仍然是以商業為目的的行為。
④具體的侵權行為清晰。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具體侵權行為,若被告提出質疑,原告應當承擔證明責任。此外,當銷售數據、采購成本等內部財務信息只有被告掌握時,法院也可以依據專利法要求被告披露相應信息,若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披露,則認定原告指控的具體信息,無需再提交額外的證明。
⑤侵權已經發生或存在極大的可能性。如果另一方目前正在實施侵權行為,或者即使沒有實施侵權行為,將來極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專利權人可以申請禁止另一方實施專利發明的禁令。
韓國的關稅法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物品禁止出口或進口。專利權人可以在海關針對專利權和外觀設計權進行備案,海關在通關階段則會充分利用備案信息對通關貨物進行檢查。
在通關階段,有人舉報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若侵權行為明確,海關則可以依職權中止放行。若侵權金額較大,則可以啟動移交調查程序。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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