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國知識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ntellectual PropertyTrial and Appeal Board (以下稱“IPTAB”))是隸屬于韓國知識產權局的準司法機構。該委員會負責對單方程序(ExParte Proceedings)和雙方程序(Inter Partes Proceedings)。在韓國,專利相關的案件必須在所有的行政救濟用盡后才能進入司法程序,即若對審查員的駁回決定不服或對專利進行無效,均需要經過該組織作出決定后,才能到專利法院起訴。
單方程序僅涉及專利申請人,具體是指申請人對于審查員對專利申請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韓國知識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請求發起此程序。在韓國又具體分為駁回決定相關的程序(類似于我國的專利復審程序)和訂正程序。
在接到單方程序的申請后,韓國知識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會組織由 3 名或 5 名該委員會審查員組成的合議組。通常合議組會以書面形式進行審查,但是請求人認為有必要與合議組面對面溝通的,可以提出口頭審理;如合議組接受,即可進行口頭審理。
訂正程序是在韓國知識產權局對發明或實用新型予以授權之后,申請人因各種原因希望修改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中的內容時可執行的程序34。另外,對于正在進行專利撤銷請求流程的專利,專利權人可以對說明書或附圖提出符合下述情形的訂正請求:①縮減權利要求書的范圍;②訂正筆誤部分;③使不清楚的部分變清楚(特許法第 132-3)。此外,訂正程序也可以在專利權失效之后提出,但是若專利被撤銷或者專利已被無效,則不可以再提出訂正程序(特許法第 136條第 7 款)。
雙方程序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后,可以由審判請求人(例如無效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兩類當事人提出,具體種類包括無效程序(包括授權無效程序、訂正無效程序、專利權期限延長登記的無效程序等)、權利保護范圍確認程序、普通許可允許程序等。
關于無效程序,利害關系人或審查員認為該專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向韓國知識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會長提出無效程序(《韓國特許法》第 133 條、第 140 條)。另外,自授權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當專利符合法條規定的情形時,任何人都可以向韓國知識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會長提出專利撤銷請求(《韓國特許法》第 132 條之 2)。不同于無效程序,專利撤銷請求以書面方式審理(《韓國特許法》第132 條之 8),而且無效程序可以在專利失效之后提出(《韓國特許法》第 133 條第 2 款),但是專利撤銷請求不可以。
具體的無效理由包括新穎性、創造性(《韓國特許法》第 29 條),申請文件未充分公開以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容易實施(《韓國特許法》第 42 條第 3 款第 1 項),修改文件超出了申請日的申請文件的保護范圍(《韓國特許法》第 47條第 2 款)等。若專利權被確定為無效,可以視為其專利權自始至終不存在。
對于專利撤銷請求,若確定了專利撤銷決定,則可以視為其專利權自始至終不存在。(《韓國特許法》第 132-13 條)
權利范圍確認程序是指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審理確認專利的權利要求的具體范圍。專利權期限延長登記的無效程序是指利害關系人或審查員可以請求審理宣告專利權延長登記的無效請求。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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