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總體流程上看,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法院會對起訴狀進行初步審查,若符合要求這將起訴狀轉達給被告;被告接到起訴狀后,會根據起訴狀的內容提交答辯狀。
東京和大阪地區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的民事訴訟時會分為侵權判定階段和損害賠償確定階段;只有在侵權判定階段中判定被告侵權成立,才會進入損害賠償確定階段。
侵權判定階段包含第一次口頭辯論庭審和 5-6 個的“準備程序(” 爭點及び証拠の整理手続,Preparatory Proceedings)期日。在最后一個“準備程序”期日中,若法院認定為不侵權,則進行第二次口頭辯論庭審;結合第二次口頭辯論庭審及在準備程序中收集的證據,法院若最后仍認定不侵權或專利被無效,則作出判決,訴訟流程結束。法院若認定被告侵權,則開啟損害賠償確定階段,通常損害賠償確定階段包含2-3 個“準備程序”期日。每個“準備程序”期日之間間隔30日到 60 日不等,“準備程序”期日的具體數量也會根據案情有所調整。以下流程以東京地區法院的一般審理流程為例。
“準備程序”期日通常是法官與訴訟雙方協商確定一個日期,在個該日期,雙方進行溝通,推進證據和事實等內容的核實。
在該階段,由原告提交起訴狀后,被告根據原告主張提交答辯書。其中起訴狀應當包含起訴人及被訴人信息、訴訟依據等信息;答辯書應該包含在訴訟中擬提出的全部論點,包括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說明,承認或否認侵權行為,并且一般會提出無效抗辯。
日本在審理專利訴訟時,被告可以向法院主張原告專利權無效,經過審理,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原告的專利權無效。中國的法院在這點與日本明顯不同,中國的法院并不能直接宣告專利無效,只有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復審與無效審理部才具備宣告專利無效的權力。
被告提交答辯書后,雙方會進行第一次口頭辯論庭審,在庭審中,原告和被告應提交基本的書面證據(專利登記簿、專利公報、產品的基本信息等),以及對證據的具體說明。
需要額外說明的是,該“口頭辯論”庭審并不像中國訴訟流程中的庭審時訴訟雙方激烈的對抗,日本在該階段的“口頭辯論”的主要內容是確認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文件,以及陳述基本意見;詳細的證據交換、技術問題確定等問題將在多個“準備程序”期日中進行。
第一次口頭辯論庭審結束后,該案件將進入“準備程序”,法庭會任命主審法官和控制審判流程輔助法官;“準備程序”中通常包含 5-6 個期日,且法官可以根據案情對具體的數量和每個期日進行的內容進行調整。以下的程序為東京地方法院審理類似案件通常的流程,具體的期日數量及各個期日進行的主體會因案件而有所不同。
該階段主要內容是被告提交證據證明其產品或方法并未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通常也會同時主張專利無效抗辯。若提出了無效抗辯,被告需要提交主張無效抗辯的說明,同時提交必要的書面證據。
該階段由原告提交說明文件,具體內容為反駁被告上次提交的文件中的主張,同時原告提交必要的證明文件。
該階段由被告提交文件,具體內容為反駁原告在前一個準備程序的期日中的主張,并補充更多的證明材料。
在該階段,原告可以反駁被告提交的證據,并補交相關的證據。當原告補充完證據后,包括專利無效抗辯在內的侵權的基本論點及其相關證據的收集基本完成。因此,作為侵權判定階段的最后一步,法院將主持召開說明會,必要時,原告和被告都將在會上進行口頭總結陳述以表明自己的論點。口頭總結陳述一般控制在半個小時到一個小時。當法院聽取雙方的意見后,為更好地理解相應領域的技術知識,法院會根據需要召開技術顧問參加的技術說明會。
法院在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提出的包括技術性解釋在內的各種論點和證據后,作出侵權初步認定,并終結“準備程序”。如果法院認定不侵權,將進行第二次口頭辯論庭審,并作出最后判決,此時訴訟程序終結。如果法院認定侵權,該案件進入損害賠償審查階段,同時對準備程序中與計算損害賠償有關的論點和證據進行匯總和明確。當然,該階段法院也會促成雙方和解,并指定和解日期。
在法院確認被告侵犯原告的權利后,第六日之前,原告應該確認具體的損害賠償的金額及依據,若原告的請求與起訴書中的請求完全相同,原告也需再次確認。在該階段,原告和被告將就價格、數量、費用及其他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所必需的事項進行辯論。通常各方提出關于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所需的產品價格、數量、費用等方面提出論點和證據。然后雙方互相承認或反駁對方觀點或證據。
在該階段,原告提交準備文件,根據原告和被告介紹的數量和價值,重新澄清原告關于損失金額的論點(如果澄清導致書面訴狀中索賠的損失金額不同,原告應考慮修改索賠金額)。此后,法院不得接受對索賠金額的修改。
隨后,被告提交準備文件,說明承認/否認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以及反駁意見(包括辯護意見,說明消除法定假設的任何事實以及損害賠償審查階段的所有其他論點)。
如果任何一方未主動提交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所需的文件,經另一方請求,法院可發出提交此類文件的命令。
如果在提交材料的基礎上交換了論據,但雙方仍存在爭議,法院可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通過相關專家意見確定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有義務配合相關專家進行損害賠償的確定。
原告對被告在上一準備程序期日提出的論點進行反駁并補充證據;同時被告也可以再次提交反駁證據。在完成以上程序后,“準備程序”結束。“準備程序”結束后,會進行第二次口頭辯論庭審,法官會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庭審作出最終判決。
當事人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涉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專屬管轄。涉及外觀專利、商標權、著作權相關的案件,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負責管轄東京高等法院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日本其他七個高等法院負責自己對應地區內的上訴案件。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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