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海成為必選項的當下,許多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外貿等方式,達到拓展業務、品牌出海的目的。
而為了加強中美之間的經濟往來,我國早于1987年,就和美國簽訂了稅收協定。
01 什么是稅收協定?
稅收協定并不神秘,它本質上就是一個國際協議,旨在防止同一個收入被征兩次稅。
協定內會建立一套國家間的雙邊協議,以確定如何對收入征稅,以及哪個國家擁有對特定類型收入征稅的主要權利。
同時,稅收協定還在防止逃稅和稅務欺詐、促進國際間投資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用非美國公司經營美國業務的賣家而言,要關注兩個點——
第一,稅收協定會對特定收入類型的稅收,做出一定的減免。
例如, 中美之間的稅收協定內,就對股息、利息和特權使用費的預提稅(Withholding Tax)做了減免的規定。
第二,稅收協定解決了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帶來的問題。
PE指的是非美國公司、在美國開展業務活動時,固定的營業場所。
在稅收協定內,規定了PE認定存在的條件,以及PE收入如何劃分歸屬征稅等指引。
理解這兩點,有利于賣家們準確評估自身的納稅義務,并合理規劃商業運營的節奏。
02 關于稅收協定,賣家們要理解兩個關鍵條款
1.居留規則條款
中美稅收協定間,規定了是中國還是美國、對哪些類型的收入,征百分之多少的稅。
協定會按照公司的所在地,來決定哪個國家可以對公司征稅。
通常,公司所在地會由公司的注冊地,或當下有效管理的地方來定義。
居留規則內規定,當中國公司在美國開展的業務足夠大、大到某種程度時,就需要在美國繳納所得稅。
例如,有些對時效有要求的賣家,會在美國長期租用倉庫,用于存儲和發貨商品,這可能會在美國被視為常設機構。
此外,一些在美國沒有倉庫或辦公室、但是在亞馬遜等平臺上長時間有大量訂單的賣家,也會因為「系統性」、「持續性」的經營活動,而被認定為在美國有常設機構。
2.征稅權分配條款
在沒有稅收協定的情況下,美國規定:向非美國人支付股息、利息、資本收益和版稅時,需預提30%的稅款。
而有稅收協定的情況下,中美之間的預提稅,從30%降到了10%。
這對于需要向美國公司支付版權費用,或是在美國有投資的中國公司來說,算是一大利好。
此外,除了預提稅,在征稅權分配條款內,還定義了以下類型的收入,在哪個國家征稅——
? 商業利潤
除非在另一個國家可以證明永久營業,否則該收入通常在公司居住的國家征稅。
? 資本收益
資本收益的征稅權不盡相同。一般情況下,居住國享有征稅權。但像是收益與不動產或某些商業資產相關的情況,居住國未必會享有征稅權。
03 賣家該如何利用稅收協定,降低預提稅率?
有需要的賣家,記得一定要填寫W-8BEN-E表格。
W-8BEN-E 表格,也被稱為「美國預提稅受益所有人的外國身份證明」,是美國國稅局IRS用于收集非美國公司稅務信息的表格。
該表格主要用于非美國企業對美國來源的收入申請免稅,以及申請與收入有關的稅收協定福利。
無論非美國公司的注冊國在何處,只要收到美國企業付款的非美國公司,都得填寫此表格。此表格自簽署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并在第三年的最后一天失效。
如果未提交此表格,或是提交了不準確的表格,將會按照30%的稅率全額繳納預提稅。
由于表格較長,建議賣家們委托專業的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進行填寫,以免出現紕漏。
(來源:艾凡咨詢公眾號)
以上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場!本文經原作者授權轉載,轉載需經原作者授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