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材料
1.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1份。
2.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國籍以及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的,必須提供加蓋公章及簽字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1份;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文件1份。
3.清晰商標圖樣規格不得小于5厘米×10厘米。
4.商品或服務類別及相應商品或服務名稱。
5.委托書(由本司出具并蓋章)1份。
6.申請人名義和地址中文譯本(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可與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復印件一并提供)。
7.簽署委托書時,應由申請人簽署或蓋章。
二、注冊時間:
1.約1-3年續展:商標有效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算。
2.如果在有效期內未續展,則該商標將自動失效;
3.如果在有效期內沒有人提出異議經裁定不成立的,該商標將得到續展。
4.轉讓時間:自申請日起算6個月內可以辦理轉讓手續。西班牙商標法規定,商標轉讓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兩年。
注意:馬德里商標的申請和續展是分別獨立進行的,并不能通過單一渠道完成。
三、禁止注冊情形:
1、與法律和公共秩序或者公認的社會道德規范相違背的商標;
2、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依照巴黎公約第6條的規定理應在西班牙被駁回的標記。這樣的標記僅僅可以作為商標最顯著成分的一種附屬要素出現;
3、對他人已注冊標記或標志的名譽構成侵害的標記或標志;
4、與一個在先已申請或注冊的機構名稱相同,并且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與該機構名稱注冊時填報的營業活動相同的商標;
5、由西班牙的國家名稱、國徽、旗幟、勛章或其他標志復制的標記,或模仿以及由西班牙的社會團體、自治市區、省或其地方機構的名稱、徽記、旗幟、勛章或其他標志復制或模仿而成的標記。除非經過批準,但即便如此,上述名稱或標記也只能作為商標最顯著成分附屬要素。
(來源:Vendy聊全球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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