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今天就海關總署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寄遞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監管辦法明確將寄遞方式進出境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貨物、物品納入監管范圍。
近年來,在海關查獲的走私案中不乏一些快遞企業,通過偽造收寄件人信息,采取拆分貨物方式申報快件的不法行為。如,將應交稅的大批“海淘”貨物,分拆成一個個免稅額以下的物品快遞進境,從而逃避國家稅收。為此,監管辦法明確,快遞企業不得從事為其他企業攬收、承運的進出境快件代理報關;將本企業專用快件標識、專用分運單提供給其他企業使用;未經海關同意更換在海關注冊登記的本企業專用分運單;偽造收寄件人信息;采取拆分形式申報快件;海關規定的其他禁止事項等6種行為。
寄遞貨物、物品屬于禁止進出境的,或者品名、數量等與實物明顯不相符的,寄遞企業不得攬收或派送。寄遞企業發現寄遞貨物、物品屬于禁止、限制進出境的,應當立即通知海關,并且協助海關進行處理。
監管辦法還規定,海關對進出境寄遞貨物、物品實行分類管理。
收件人拒收并且寄件人聲明放棄的;收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辦理海關手續的;無法投遞或者派送又無法退回的;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交由海關進行處理的,寄遞企業應當將寄遞貨物、物品交由海關依法進行處置。
在寄遞貨物物品申報方面,監管辦法明確,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寄遞貨物、物品的境內收寄件人應當如實向海關書面申報,并辦理通關手續。
郵寄進出境的個人物品,因超過海關規定的限值,或者海關對進出境快件分運單、郵遞物品發遞單填寫內容需要核實的,或者需要提交許可證件、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的,海關可以要求另行補充申報,收寄件人應當按照海關要求提交個人物品報關單及其他單證辦理海關手續。
收件人明知郵遞物品發遞單填寫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已放行的郵遞物品屬于應當繳納稅款,或者需要提交許可證件或者另行補充申報的,應當在收件后1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海關補充申報,提交個人物品報關單及其他單證。未主動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查實后可依法處罰。
針對海關查驗、審核,監管辦法規定,海關依法對寄遞貨物、物品進行查驗。海關查驗包括使用各類技術工具對寄遞物品檢查和人工開拆查看、取樣、化驗或者交由專門機構進行鑒定、認定等方式。對涉嫌違法的物品實施查驗時,海關可以對物品進行拆解。
海關查驗時,寄遞企業的工作人員應當在場協助,按照海關查驗人員的要求搬移寄遞物品、開拆和重封包裝,并且作為見證人在查驗記錄單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