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條例》(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以下簡稱“GPSR”)將于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取代現行的《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和《食物仿制品指令》(Food Imitating Product Directive)。這一條例是對歐盟產品安全合規機制的重要更新,旨在現代化歐盟的產品安全框架,以應對經濟數字化帶來的新挑戰,并將直接適用于所有歐盟成員國。
本文旨在向商家提供關于GPSR的合規指引,以便他們提前進行必要的合規準備。
需要注意的是,GPSR不適用于英格蘭、威爾士和蘇格蘭市場,這些市場的產品將受到英國《2005通用產品安全條例》的管控。但根據《北愛爾蘭議定書》,GPSR作為歐盟法將適用于北愛爾蘭市場。
二、政策
商家需要了解并遵守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條例》(GPSR)的相關要求,建立自己的內部合規流程,以確保所銷售的商品符合規定。對于您在TEMU上銷售的產品,必須確保產品的安全和合規性。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資質、標簽、包裝、說明書及警示語等要求,以及必要的歐代信息,并將這些信息展示在商品詳情頁上。
針對不合規商品,TEMU保留采取一系列處理措施的權力,包括但不限于積極響應監管部門的要求、向買家發出風險提示、下架商品、通知買家或其他相關方將商品銷毀/退回等。
三、合規指南
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條例》(GPSR)要求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所有消費品都必須是安全的。該條例為供應鏈中的各種角色設定了具體義務,以進一步保護消費者免受潛在產品安全風險的傷害。
(一)適用產品范圍
GPSR適用于通過任何渠道(包括線上渠道)在歐盟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上提供或投放的消費品,無論是新的、二手的、經過修理的,還是翻新的。
以下產品不受GPSR約束:
人用或獸用藥品;
食品和飲料;
動物飼料;
活體動植物(包括封閉使用的轉基因生物和轉基因微生物,以及與動植物未來繁殖直接相關的動植物制品);
動物副產品和衍生產品;
植物保護產品(如農藥);
消費者的乘坐或出行設備,前提是該設備由服務提供商在為消費者提供的運輸服務范圍內直接操作,而不是由消費者本人操作;
飛機;
古董。
此外,如果某產品受其他歐盟法律規定的特定安全要求約束,GPSR將僅適用于那些未被這些要求涵蓋的方面和風險。關于含有特定產品安全要求的歐盟協調立法的更多信息,可以參考《市場監管條例》(EU 2019/1020)附件 I 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二)產品安全要求
1.產品安全評估
GPSR規定,只有安全的產品才能被允許投放市場。如果您的商品符合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的歐洲標準,則可被視為符合一般的安全要求。其他標準,例如國際標準、成員國標準、自愿性認證等,也會被考慮認為符合安全要求。
2.產品可追溯性
產品可追溯性是有效市場監管和糾正措施的基礎。在線下和線上銷售渠道中,包括在在線市場上購買產品時,也應以同樣的方式保護消費者免受危險產品的侵害。為了保證產品可追溯性,需要確保以下信息的展示:
(a)歐盟負責人信息:名稱和詳細聯系信息,包括郵政地址、電子地址(電子郵件/URL)。
(b)產品標識:產品需帶有產品標識符(如型號、批次或序列號或其他能夠識別產品的元素),并且消費者易于看到和辨認。如果產品的尺寸或性質不允許,則應在包裝上或產品隨附的文件中提供所需的信息。
(c)制造商或進口商信息:制造商或進口商(如有)應在產品上明確標注其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并提供可靠的郵政地址和電子地址,以便消費者能夠輕松聯系到他們。如果郵政地址和電子地址不同,建議只列出一個統一的聯系點。
3.其他要求
GPSR還規定了與產品安全相關的一系列合規要求,這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文件要求、危險信息通知、產品召回相關要求等。商家可以參考GPSR第3章,根據您在供應鏈中的角色(尤其是制造商)進行對應的內部合規體系設計。
(三)歐盟負責人
1. 歐盟負責人
根據 GPSR要求,未設立歐盟負責人的產品不能投放市場。這一規定源自《市場監管條例》(EU 2019/1020),其要求所有需要CE認證的產品在進入歐盟市場前必須設有相應的經濟運營商作為負責人,GPSR進一步將該要求擴展到了適用CE認證之外的產品。
(1)合格的歐盟負責人包括:
在歐盟境內設立的制造商;
若制造商不在歐盟境內,則可為進口商;
持有制造商書面授權的歐盟授權代表;
如果沒有以上在歐盟設立的經濟運營商,則為在歐盟就其處理產品建立的履約服務商。
(2)歐盟負責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驗證并保存歐盟符合性聲明、性能聲明及其技術文件,以便在法定期限內根據市場監管機構的要求提供,并確保技術文件在請求時亦能提供給這些機構;
根據市場監管機構的合理請求,使用該機構易于理解的語言,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和文件以證明產品符合性;
若有理由認為某產品可能存在風險,應立即通知市場監管機構;
與市場監管機構合作,在接到合理請求后,確保采取立即和必要的糾正措施,以解決不符合產品所適用的歐盟協調立法要求的任何問題。如果無法解決,至少減輕該產品可能帶來的風險。
2. 歐盟授權代表作為歐盟負責人
歐盟境外商家如果直接向歐盟消費者銷售產品,但沒有設立歐盟境內實體,需要書面授權歐盟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作為歐盟授權代表(以下簡稱“歐代”)作為歐盟負責人。歐代至少需要履行以下職責:
應市場監督機構合理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用該機構的官方語言證明產品的安全;
如果授權代表認為或有理由相信某一產品是危險產品,應通知制造商;
如果制造商尚未提供信息,或根據制造商的指示,通過安全業務門戶(Safety Gate Portal)向主管國家或地區當局通報為消除其授權產品所帶來的風險所采取的任何行動;
應主管國家或地區當局的要求,與主管國家或地區當局合作,協助消除其授權產品所帶來的風險。
商家在選擇歐代時需考慮符合歐盟特定產品立法對于歐代的要求,例如醫療器械。鑒于歐代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并會影響到商品銷售,建議商家選擇具有一定規模及能力的歐代。3. 其他角色作為歐盟負責人
如果存在歐盟境內實體,可以選擇該境內實體成為歐盟負責人。例如歐盟境內生產商或進口商,但需注意制造商和進口商還需要對產品承擔額外的責任義務。
歐盟境內制造商:
“制造商”是指制造產品、設計或制造產品并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銷售該產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產品上市前,制造商需進行風險分析并編制相應的技術文件。產品、包裝或附帶文檔上應清楚標明產品的標識碼、制造商的名稱、注冊商號或商標、郵政和電子地址等信息。具體職責可參照GPSR第9章。
歐盟境內進口商:
“進口商”是指在歐盟內設立的將歐盟外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將產品投放市場前,進口商應確保產品符合一般安全要求(包括技術文件、產品標識符及制造商信息的標明等)并負有提供消費者易于理解的清晰說明和安全信息的責任。進口商還需在產品、包裝或隨附文檔上標明自己的名稱、注冊商號或商標、郵政和電子地址,并在懷疑自己銷售的產品是危險產品時,及時通知制造商并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具體職責可參照GPSR第10章。
(四)具體要求
商家必須確保所有非食品產品符合《通用產品安全條例》(GPSR),并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1. 標簽展示信息
在您的產品、產品包裝、包裹或隨附文件上展示以下信息:
(a)歐盟負責人信息:名稱和詳細聯系信息,包括郵政地址、電子地址(電子郵件/URL);
(b)制造商或進口商信息(如適用):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以及詳細聯系信息,包括郵政地址、電子地址(電子郵件/URL);
(c)產品標識符:產品型號、批次或序列號或其他能夠識別產品的元素;
(d)警告和安全信息。
2. 商品詳情頁信息展示
在商品詳情頁上展示以下信息:
(a)歐盟負責人信息:名稱和詳細聯系信息,包括郵政地址、電子地址(電子郵件/URL);
(b)制造商或進口商信息(如適用):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以及詳細聯系信息,包括郵政地址、電子地址(電子郵件/URL);
(c)產品標識符:包括產品圖片、產品類型和任何其他產品標識符;
(d)警告和安全信息;
(e)其他安全證明信息:例如CE認證等。
3. 語言要求
上述信息應以消費者易于理解的語言展示,具體語言由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目的地確定。如果產品適用特定的協調立法,商家需符合相關立法的語言要求。
以上內容來源Temu賣家課堂。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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