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使用證據的形式及其要求
一、使用證據的形式:
1.商品商標的使用證據:
產品的標簽、包裝、帶有商標的產品照片、產品的陳列(包括產品目錄)以及展覽等。
不能作為產品使用證據的類型:發票、提單、訂貨單、宣傳冊、名片、公開出版物、傳單等。
2.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據:
主要是有關所提供服務的手冊、廣告宣傳、名片或者帶有商標名字的域名(包括自營站),以及上述證據形式的照片。
3.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證據形式不能僅顯示商標,還必須涉及所提供的服務。
二、使用證據的要求
1.數量要求:
美國專利商標局要求:申請人/注冊人以宣誓書的形式,聲明在所有的商品/服務上,都有真實的在商業上使用該商標。但在提供使用證據時,一個類別只需提供一件使用證據就行,并非所有指定的商品/服務都需提供。
2.形式要求:
使用證據都是通過電子上傳的方式提交,提供JPG格式的使用證據。
三、提供使用證據需注意的事項:
1、使用證據中顯示的產品/服務項目,必須是美國申請/注冊所指定的商品/服務之一,不能超出原申請/注冊的范圍
2、若使用證據上,有除英文之外的文字,必須提供其英文翻譯。因此,提供全英文的使用證據。若無法提供全英文的使用證據,建議申請人/注冊人選擇英文所占比重較多,或者容易翻譯的使用證據;
3、使用證據上的商標要清晰明了,且必須與申請/注冊的商標一模一樣。
若申請/注冊的是中文商標或有獨特設計的英文商標或圖形商標,那么使用證據上的商標必須與申請/注冊商標保持一致,不能有任何簡繁體、字體、加粗、變斜等變化。但若注冊的是純英文商標,且聲明英文字母為普通字體,則使用證據上的英文商標可以采用大小寫、粗細體等與注冊商標等稍有不同的英文字母。
4、使用證據必須提供真實的產品照片,并非產品的設計圖紙、或者宣傳照片。
按時提交符合要求的使用證據是保證商標能順利注冊且注冊商標維持效力的措施之一。
!!!另外,由于使用證據的類型多種多樣,商標申請人需在日常的商業活動中,注意收集并保存各種類型的使用證據,避免商標權利出現瑕疵的狀況。
(來源:Vendy聊全球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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