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客戶拖欠貨款怎么辦?
香港外貿客戶失聯,逃避債務,如何應對?
香港客戶惡意拖欠,不想支付貨款,怎么解決?
……
如果遇到香港客戶惡意拖欠貨款,我們應該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自身權益?本文主要分享香港催收、訴訟、破產相關知識,以及外貿欠款催收的方案等。
1、催收相關
(1)香港地區對于催收行業的規章制度,主要遵循《銀行營運守則》,但《銀行營運守則》由行業協會發布,并不具備強有力的法律效力,限制的范圍也僅僅是銀行,對于常出現債務糾紛的貿易公司、經營放貸業務的企業或個人并不受該守則約束。守則內的“收數公司”即催收機構。
(2)《營運守則》規定:收數公司必須依法行事,不可作出任何有損其所代表的機構的業務、誠信、聲譽或商譽的行為,并就客戶資料遵守嚴格的保密規定。機構應與所聘用的收數公司建立正式的合約關系,以執行這些規定。合約應清楚訂明機構與收數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人與代理人的關系。
(3)香港直接或間接涉及第三方債務催收監管的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個人資料隱私專員公署、消費者委員會、法律改革委員會、警察機構等。其中,香港金融管理局建立了涉及債務催收的投訴機制,每季度公布《涉及認可機構聘用的收數公司的投訴》。
2、訴訟相關
(1)商業合約和侵權行為訴訟時效為6年。香港《時效條例》第4條,即違反一般商業合約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該條例規定的時效是6年。
(2)根據《時效條例》 第30條的規定,如果法定時效已經屆滿,但法庭在考慮眾多因素后,認為某個訴訟必須繼續進行才是公平的,此時法庭有凌駕時效的權力,可以直接指示某一法定的訴訟時效不適用于某個訴訟。
3、破產相關
(1)香港公司在宣告破產后首先會成立破產清算小組,展開公司清算工作,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提出清算方案,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來清算未結費用、清償公司債務、繳納稅款、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分配剩余財產等。
(2)債務償可能被放到破產清算的最后一位,如果公司清算剩余款項時,并不足夠支付前面序列的欠款,那么債權人的欠款將會非常難以追回。
拖欠背景
債權方:東莞某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方:中國香港某公司
拖欠金額:50萬人民幣
拖欠賬齡:1年
2017年4月,債權方與債務方簽訂了童裝出口合同。合同約定債務方采購10萬件童裝,采用D/P即期方式結算,8月交貨。5月份,債務方擬減少購買5萬件,遂與債權方在香港的全權代理人協商,后雙方議定將合同的數量修改為6萬件,并簽訂了修改協議。但由于代理人未將合同修改情況及時通知債權方。債權方交貨時仍按原合同的數量將貨物發出,并通過D/P方式向債務方收取貨款。
但是,債務方并未向銀行付款贖單,而是直接用副本提單將貨物從港口提走。債權方多次催款,都遭債務方拒絕,理由是債權方違反合同規定多發貨。后經雙方多次協商,達成了付款協議,約定延長賬期,最遲債務方需在2018年6月底前將全部貨款支付給債權方,如不按期付款,債務方將承擔全部責任。此后,債務方又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一再拖延付款。直到2018年底,債權方迫于無奈,委托Harry處理。
案件分析
1、雙方存在貿易糾紛,采取非訴方式,由第三方出面進行協商解決比較妥當。
2、債務方有支付能力,但因雙方均存在違約情況,債權方提出的利息賠償存在一定難度。
催收過程
1、催收律師聯系債務方,向其表明來意后,債務方拒絕支付貨款及向債權方賠償違約損失,并提出債權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貨且交貨數量有誤,應賠償他們的損失。
2、催收律師將債務方提出的反索賠告知債權方,同時,深入調查債務方的資產情況。
3、催收律師調查發現,債務方當前經營正常、財務狀況良好,完全具備還款能力。
4、隨后催收律師加大施壓力度,并通過當地行業商會施加影響力,債務方開始動搖。
5、通過催收律師的多次調解,終使雙方認識到各自均負有責任,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和解,最終,債務方于2019年3月底全額支付10萬件商品貨款50萬元,使此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催收總結
像此類合同糾紛案件,不管是其中一方違約,還是雙方都有違約責任,債權方在未收回貨款時應該:
積極溝通解決,即使債權方自身有違約責任,也應勇于承擔,千萬不可因此拖延催收款,或一味推卸責任,導致對方抓住把柄不付款;
債務雙方自己調解,通常會出現“誰都不服誰”的僵持局面,建議由專業催收機構作為第三方介入調解,站在雙方利益最大化的中立立場,往往會成為糾紛類案件債務雙方的潤滑劑,更快解決糾紛。
第三方催收機構用專業化的處理流程和本地化催收作業策略,能夠幫助國內外貿企業處理全球貨款拖欠問題。與訴訟相比,平均回款周期更快、前期投入成本更少。
(來源:外貿風控-Harry)
以上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場!本文經原作者授權轉載,轉載需經原作者授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