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商標原先受到相關商標法令所頒布的條例管理調整,該條于1991年5月14日制定,現行商標法令于1992年1月正式生效。丹麥專利商標局允許申請人于同一商標,申請三個類別。
丹麥商標注冊申請條件
1.以自然人或法人申請
2.提供商標的中文或外文名稱
3.確定商標注冊類別及商品項目
4.如果您的商標為彩色,必須指定顏色
一、注冊商標申請所需資料:
1、以法人申請,提供公司營業登記證影印本;以自然人申請,提供個人身份證影印本
2、商標圖樣
3、填寫委任書,委任書必須由申請人蓋章或簽名
4、申請人的詳細資料(中英文),包括國籍、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以及聯繫方式。
二、申請程序:
如果您的商標只需在丹麥單一注冊,申請程序如下:
1、丹麥商標查詢
查詢丹麥官方的商標資料以排除擬注冊商標與在先權利商標因相同或相似而被駁回的可能性。
2、丹麥商標申請
向丹麥專利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的受理和審查申請,申請遞交后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託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3、丹麥商標注冊
經丹麥專利商標局審查無異議后,進入查定商標注冊申請階段。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複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4、公告: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后,便會在丹麥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3個月為異議期,任何人可以透過刊登公告的資訊,提出對該商標反對注冊的原因。若3個月后經公告無人異議,此商標即被認定可以注冊的商標,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大概需要10-14個月。
三、有效期:從核準注冊日起算10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注冊有效期滿前6個月申請延展注冊,每次延展注冊有效期為10年。
(來源:Snow說知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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