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注冊是指根據《尼斯協定》的規定,對歐盟成員國國內的商標進行的一種法律保護。申請人向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提交商標申請,該申請需通過 EUIPO的審查后才能在歐盟成員國獲得保護。本文將為您介紹在歐盟注冊商標的流程與資料。
一、申請人資格
1、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請。
2、自然人申請需提交身份證明文件:歐盟商標注冊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如果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人申請需提交注冊證書復印件。
4、如申請商標與已在歐盟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該商標將不會被核準注冊。
5、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成員國公布之日起即可使用,包括在商品或服務國際分類中所指定的每一個國家中;申請人在一年內可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出所有未使用或可能使用該商標的理由。
6、申請人提交商標申請前,應通過“檢索”程序對擬注冊商標的商標國際分類、商品或服務名稱等進行檢索,以確保該申請能否被核準注冊。
二、申請注冊所需提交資料
1、以法人申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
2、商品/服務清單;
3、商標圖樣1份,要求清晰、易辨,并附上1份黑白圖樣。如申請以顏色呈現的,申請人還需提供1份彩色圖樣;
4、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認證文件(由法院出具的認證書或公證)。
5、如果您申請注冊的商標是以人物肖像作為主要裝飾的,但未將其放入商品/服務清單中,則需要另附“未將其放入商品/服務清單”證明。如果您申請注冊的商標是用顏色呈現的,申請人需在申請書中說明使用顏色的類別及所使用顏色所占比例。
三、申請程序
1、商標查詢:申請人應先對擬申請的商標進行查詢,以確定該商標在歐盟成員國是否有在先注冊或正在申請中的類似或近似商標。如果沒有,申請人可以節約時間和費用。
2、提交申請:申請人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交商標申請,并應按照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3、注冊程序:如果在申請之日起1年內沒有任何人對該商標提出異議,則該商標將在歐盟注冊生效。如果有任何異議,則將被駁回。申請人必須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歐盟知識產權局繳納費用,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將被撤回。
4、注冊生效:如果申請沒有被拒絕,則歐盟知識產權局將在官方公報上公布該商標。自公布之日起1年內,如果有人提出異議,則將由歐盟知識產權局對異議進行審理。如果異議成立,將有權阻止該商標在歐盟的注冊;如果異議不成立,則可以被核準注冊。
四、審查程序
1、初步審查: EUIPO收到商標注冊申請后,將對該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如果符合受理條件,該申請將被 EUIPO接受并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如果不符合受理條件,該申請將會被駁回。
2、公告異議: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任何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該商標將會被注冊并公告。
3、注冊公告:如果商標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復審;如果復審不成功,申請人可以在3個月的寬展期內進行再次申請,若仍不成功,則商標將會被注銷。
4、注冊公告:自公告日3個月為異議期。任何人對該商標注冊提出異議的, EUIPO都將啟動相應的審查程序。
5、核準注冊:異議期滿后6個月內為核準注冊期。該商標將正式核準注冊并公布;任何人可以在該商標核準注冊后6個月內提出不反對該商標的反對申請并獲得核準;若被核準注冊的商標有任何改變,任何人均可提出撤銷申請。
五、注冊公告
EUIPO收到申請人的注冊申請后,將對該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并于三個月內決定該申請是否可以注冊。若形式審查合格,將刊登在官方公報上,并同時通知申請人;若實質審查合格,將刊登在官方公報上并同時通知申請人。歐盟商標注冊公告有效期為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歐盟申請的商標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該商標必須是有效的;
2、該商標必須已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使用;
3、該商標必須是在申請時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
六、異議救濟程序
根據《商標條例》第24條, EUIPO有權對已注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者可以是任何在歐盟進行注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任何歐盟成員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異議程序啟動后,異議者應在收到異議通知后1個月內向 EUIPO提交異議答辯書,并以書面形式作出答辯。
被異議者可在收到異議答辯書后的4個月內提交書面答復意見,該期限不能延長。異議答辯書和書面答復意見須由異議者、被異議者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簽字。
根據《商標條例》第24條,在異議程序中, EUIPO僅能對注冊申請的全部內容進行審查,不能僅審查部分內容。如注冊申請被駁回, EUIPO將向異議者發出駁回通知,并說明理由;異議者可在收到駁回通知后的6個月內提交一份復審申請;若在此期間沒有提出復審申請,則該駁回通知失效。
七、商標撤銷程序
1、歐盟商標所有人可在任何時候以其注冊商標為理由向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提出撤銷申請。如果該商標在兩年內未實際使用,則任何人均可以向 EUIPO提出撤銷申請。
2、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必須在其注冊商標被撤銷后三年內提出申請。否則,該注冊商標將被視為自動撤銷,任何人都可以對該注冊商標提起訴訟。
3、歐盟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最早使用日期之前12個月內(但不包括在公告期內)提出撤銷申請。如果沒有人提出撤銷申請,則可以在任何時候(包括公告期)提出撤銷申請。
4、如果一件在先申請的商標被歐盟法院裁決為違反《歐盟運行條約》(簡稱“《條約》”)規定,或違反《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中規定的絕對理由,那么該案件將被拒絕接受并退回給申請人。這就是所謂的“絕對理由”原則。
5、如果一個在后申請的商標被歐盟法院裁決為違反《條約》規定,那么該商標將被視為對“在先申請”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從而侵犯了在先申請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來源:Snow說知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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