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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丹麥發明專利的條件

丹麥專利保護期限為20年,申請人可選擇單國、歐洲專利局或歐盟申請。申請文件需符合《歐洲專利公約》、《專利合作條約》及歐盟及非歐盟的相關規定。形式審查和權利要求實質審查是實質審查程序,需附圖描述發明在實施時所需要的步驟。

申請丹麥發明專利的條件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丹麥的發明專利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20年。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專利可以在歐盟成員國和非歐盟成員國獲得保護。根據丹麥的《專利法》,發明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在丹麥,申請人可以通過單一國家申請(USPTO)、歐洲專利局(EPO)或歐盟(EU)申請。本文將介紹丹麥發明專利的申請途徑、申請文件及申請時間。

一、 申請途徑

在丹麥,申請人可以通過 USPTO提交發明專利申請。EPO在丹麥設有辦事處。如需尋求其他國家的保護,則應選擇歐洲專利局。選擇歐洲專利局的主要理由是,由于 EPO目前不承認歐盟成員國的專利,因此,申請人可以選擇向其他歐盟國家提交申請。

在丹麥提交發明專利申請時,申請人需要遵守《歐洲專利公約》規定的所有相關要求。

二、 申請文件

在丹麥,發明必須符合《歐洲專利公約》《專利合作條約》以及歐盟和非歐盟的相關規定。

丹麥發明申請的實質審查程序包括:形式審查(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和權利要求的實質審查。如果申請人認為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可以提交修改。

丹麥專利的權利要求包括:

1.說明書:發明必須對其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不產生歧義的描述。說明書必須包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發明的技術方案及其所達到的效果。

2.摘要:說明書必須對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不產生歧義的描述,摘要應該是最能清楚地描述發明所要解決技術問題及達到的效果,摘要應該包括發明所要解決技術問題及所達到的效果。

3.附圖:說明書中需附有一張圖形附圖,用于描述發明在實施時所需要的步驟。

一張附圖最多可包含3幅,且須在附圖中標明圖號。

摘要附圖與附圖可作為一份文件一起提交。

4.說明書:說明書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a.發明;b.發明解決的問題;c.發明的效果;d.該效果與已知方法或產品相比較時所得到的結果。

5.權利要求書應清楚地描述發明的技術方案和其可實現性。

三、 保護期限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歐盟成員國的發明在符合相應的條件下可以獲得20年的保護。在此期間,申請人可以提交延長申請,延長期限為10年。此外,丹麥的發明專利在5年內也可以提出申請,延長期限為5年。

如果發明專利被授權,那么它將受到歐盟和非歐盟成員國的專利保護。在丹麥,申請人必須遵守以下要求:

1.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提交一份經過翻譯、公證、認證的權利要求書;

2.在申請時提供一份與權利要求書中所述發明相關的技術資料;

3.在提交權利要求書后6個月內提交一份經翻譯、公證、認證的說明書;

4.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相關費用。如果申請人想延長專利保護期限,可以通過授權后繳納專利年費來實現。申請人應在收到專利證書后12個月內向丹麥國家專利局(EPO)繳納年費,否則會喪失權利。

四、 保護類型

根據丹麥《專利法》,發明分為三種類型:

1.可授予專利的發明;

2.不可授予專利的發明,包括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3.未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即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設計、工藝、配方等。

申請人可以通過在丹麥提交單獨申請或在 EU提交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方式獲得專利。如果申請人不想將其發明納入現有技術,則可以提交一份獨立申請,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這份獨立申請僅包括現有技術,并且必須包含詳細的產品信息和用途描述。如果該產品沒有在任何國家或歐盟獲得過專利保護,則可以向歐洲專利局提出專利請求。此外,該發明也可以作為一項產品/方法申請專利,而不是作為單獨的發明進行申請。

如果申請人決定將其發明納入現有技術,則必須在 EU提交一份獨立申請或向歐洲專利局提出一份要求公開相關技術信息的請求。

五、 費用

丹麥《專利法》規定,在申請過程中,申請人需支付以下費用:

1.申請費($200);

3.附加費用(如有)。

申請費用以丹麥克朗計算,如果申請人選擇在申請之日起三年內提交一份書面意見,則該申請將被視為已提交。書面意見將根據每個請求的優先權自動向相應的歐洲專利局遞交。申請人在提出書面意見后的一個月內未向歐洲專利局提出書面意見,則視為放棄該申請。

在丹麥,有兩種類型的文件需要支付費用:

1.注冊費;

2.授權時的年費;

如果選擇上述兩種類型中的任何一種,則必須分別繳納注冊費和年費。

六、 其他注意事項

1.在專利申請中,如果在一份文件中,申請人只提交了一項權利要求,而未對該權利要求進行詳細說明,則該權利要求將被視為未要求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專利被授予了專利權,申請人也必須向專利局說明該專利的保護范圍。

2.在專利申請中,申請人必須指定一名代理人(如果該代理人在申請中作為申請人的代理人)。該代理人必須熟悉丹麥專利法的規則和程序。

3.如果申請人未在一個月內提交第一次審查請求,則專利局將停止對此發明的審查。在此期間內,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異議請求(通常是因為權利要求的范圍不清楚)。如果提出異議請求被拒絕,則該發明將被視為已放棄。如果申請人再次請求恢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以上內容就是對丹麥發明專利申請的流程與資料的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我們將針對您的問題作出詳細專業的解答。

(來源:Snow說知產)

以上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場!本文經原作者授權轉載,轉載需經原作者授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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