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官方報紙《格拉瑪報》報道,呼吁為合作生產基礎單位解除影響其發展的束縛。
文章指出,合作生產基礎單位附屬于國有公司,而公司過多的監管是對這種生產模式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合作生產基礎單位大多喪失了生產的積極主動性,患上了“雛鳥綜合癥”,一味等著上級公司為其供應所有。土地分配方式也是一個主要原因,大多數合作生產基礎單位都是以個體而不是集體的方式分配土地,使得到處都是個體的單打獨斗,而主要的生產任務無人顧及,造成了生產上的低效和不可持續發展。
古巴政府正在推進的經濟模式更新帶來了一些積極的影響。例如,合作生產基礎單位的代表大會有權自由分配所有生產資料,而以前必須經過農業部在當地派駐機構的批準;有了更多的自由權可直接向供應商購買商品;可以選擇使用支票或現金支付采購;可以直接與農業生產資料供應企業簽署供銷合同;可以直接與燃料供應公司簽訂燃料采購合同等等。
然而,目前仍存在著許多束縛合作生產基礎單位發展的不利因素,包括兩種貨幣并存的金融機制、生產物資供應的不穩定。與所屬上級公司的依附關系也是制約其發展的因素。例如,盡管合作生產基礎單位通過銷售產品獲得了外匯收入,但要使用這些收入時必須獲得上級公司的批準;如果上級公司存在欠款情況,任何銷售單位都不會銷售商品給其下屬的合作生產基礎單位。
1993年,古巴開始把國營農場改建為規模較小和具有合作性質的合作生產基礎單位,目的是將國有土地的經營權轉移到集體手中,調動勞動者的自主生產積極性。但多年來,合作生產基礎單位的獨立經營權僅僅停留在政府文件的紙面上。2012年9月11日,古巴農業部第574/2012號決議,批準立即實施“合作生產基礎單位管理總則”,對其自主經營權做了進一步明確和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