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FOB對出口商的風險更大,有可能造成貨、款兩空的結局?是的,你沒聽錯,這絕不是危言聳聽!
FOB本意是指船上交貨(亦稱“離岸價”),當貨物在指定的合同交易期內裝運港越過船舷,隨即通知買方,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可在當前市場的交易環境中,買方大多會因為物流服務、價格優惠等利己原因,把收貨人定為境外貨運代理公司而非船公司。基于此條件下,交易的責任和費用就不能以“越過船舷為界”來作為劃分,這也恰恰違背了FOB條款的含義,因此,不法商人利用貨代或串通貨代騙取賣方貨物的情況時有發生。
除了上述內容外,如果指定貨代需要通過其他專業航線貨代訂艙,那么運輸中物權將無人掌控,運輸一旦出現問題就不能得到及時解決。總體來講,在出口業務中采用CIF或CFR術語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倘若遇到不得已采用FOB條件成交時,我們還應該留意這些潛在的費用風險。
01船貨銜接不當的費用
FOB,船貨銜接是關鍵。如果沒有及時裝柜入港上不了船,那產生的空艙費、滯期費等都將由發貨人承擔;反之備貨裝柜太早,超期箱使費、倉儲費等也是要由發貨人來承擔的。所以FOB對于裝運期和裝運港要再三確認,保持密切溝通,保證船貨銜接。
02目的港無人提貨產生的費用
因某種原因,貨物運到目的港后收貨人未提貨也未付運費,此時承運人除無法及時收回運費外,還面臨貨物要被當地海關拍賣或者產生高額堆存費等情形。這種情況下可能首先向收貨人請求支付,無果后會轉向發貨人。
?海運費:原則上首先應由收貨人承擔,當無人提貨,則可能會轉回發貨人承擔;
? 提貨:首先通知收貨人提貨,無人提貨,通知發貨人處理,如回運或轉賣等;
? 目的港滯箱費、滯港費:無人提貨產生滯箱費及滯港費,貨不抵費的情況下,可能會要求發貨人承擔。
03高額的指定代理費用
指定貨運代理給出的費用往往會高出普通貨運代理好多,這是因為貨代收貨人指定,也就是收貨人跟貨代訂立的運輸合同,而不是賣方。貨代對收貨人負責。
發貨人與貨代之間并無直接合同關系,一般也就沒有議價的可能。所以指定貨代給出的起運港一系列費用就會相對高于普通貨運代理。這部分的差額,如果不是很過分,為了貨物順利發出,發貨人只有忍痛接受高費用標準。
04貨損的賠償費用
當目的港開箱驗貨時,發現貨損,FOB條件下一般情況由收貨人來承擔責任。而且收貨人一般買了保險,可以申請保險賠付。但如果沒有辦理的話,收貨人可能還是會和發貨人協商處理。
貨損如果是因為發貨人包裝、檢驗柜子不仔細或其他上船前特殊情況等引起的,對貨損是有一定責任的,需協商處理,承擔相應賠償。如果能證明不是自己方的責任,可以拿出裝箱照片、裝箱單或其他證明資料,讓收貨人向船方進行索賠。
05無單放貨的損失費用
FOB條款下,相比指定船公司,發貨人更多的是指定貨運代理。但由于指定貨代通常與收貨人保持著密切的業務關系,因此指定貨代極有可能在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將貨物直接放給收貨人,即無單放貨,導致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實際上已經貨款兩空,最終造成重大損失。
06信用證的“軟坑”
信用證軟條款是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中設置的條款,這樣的條款會導致受益人安全收匯受到威脅,而給申請人帶來交易主動權或騙取貨物及預付款項的利益,具有隱蔽性。
如果發貨人不注意,遞交的單據與信用證不一致時,會被拒絕付款,而發貨后發貨人就會陷入被動的地位,進退兩難,貨款受損。
在出口業務中,慎重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對于防范收匯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是十分必要的。在現行出口形勢下,出口商必須接受FOB貿易術語,這樣會給出口商帶來更多風險,特別是大額貿易的,出口商要擦亮眼睛,調查進口商的信用資質,盡量將風險降到最低。
(來源:網易外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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