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轉載自微信公眾號縱騰集團(微信號:zongtenghr)
重大利好!國家財政部等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規定,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因滯銷、退貨原因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已辦理的出口退稅按現行規定補繳。
此項政策的推出使跨境電商企業在跨境電商模式下的出口退運成為可能,尤其在一定程度上為高貨值商品的海外備貨解除了后顧之憂。
現就《公告》有關內容做進一步解讀。
1、用一般貿易出口(0110)方式出口的海外倉貨物無法根據《公告》進行退運。
該《公告》覆蓋了跨境電商相關的所有四種出口報關方式。但是不適合用0110方式出口的海外倉貨物,所以這將鼓勵跨境電商企業更多采用9810項下出口方式出口備貨海外倉的貨物,以實現未來可能的退運報關環節。但是9810項下退稅操作是目前大多數賣家的難點,后續看政府能否針對9810優化退稅操作,至少類似0110的退稅方式,推動9810出口。
另外通過物流公司或其他公司代理報關出口的貨物,屆時也無法完成退運。
2、退貨周期在《公告》限定在出口日期6個月內就必須退回。
以中美航線為例,扣除往返海運及報關環節大約占用60天,意味商品在海外倉儲4個月之后就要決定退運,否則將錯過退運規定的期限。但是4個月讓企業很難作出滯銷退運的判斷。所以目前更適用存在問題被退回的商品,而且一般是高貨值商品。
另外之前出貨的跨境電商貨物無法享受該《公告》退運政策。
3、充分理解“原狀“的含義,確保退貨順利。
這次《公告》針對跨境電商的經營特點,對原狀的認定做了很多適合行業特點的調整,特別是針對退貨或拒收貨物有可能影響部分原狀做了特別說明。企業必須確保不增加部件配件,不進行加工和改裝。最小商品形態與出口時要保持基本一致,退運商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情況,所以對退運商品要有所篩選,同時確保退運貨物中無其他商品或部件,否則有風險。
4、企業提供的“自我聲明”有助于簡化退運報關操作,但意味企業承擔更大責任。
企業提供“自我聲明”將舉證責任交給企業,將有助于簡化海關報關程序,提高通關效率。但是這也意味企業承擔更大的責任。企業必須如實舉證,合規退運,不可編造相關材料,確保“貨單相符”,否則一旦被查實,將會面臨嚴厲的處罰。因為該《公告》涉及進口稅費免征,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偷逃應繳稅額超過5萬元就觸及走私罪的量刑標準(具體大家可查詢走私罪量刑標準)。《公告》第五條規定就是強調海關“事后監管”的嚴肅性,震懾不法分子。所以跨境電商企業不可以身試法,打“擦邊球”的風險非常大。
一項幾十年不變的海關制度因為跨境電商做了實質性的調整,為徹底打通跨境電商“逆向物流”破除了最后的障礙,見證了跨境電商行業的高速發展的影響力,體現了政府有關部門對跨境電商的支持力度,是行業合規監管體系建設的重要一個組成部分!
作為行業從業者更要珍惜,合理、合規享受制度帶來的便利。
公告原文如下:《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封面圖源:圖蟲創意)
(來源:雨果網的朋友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