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很多跨境賣家或多或少都可能收到過TRO,而這些訴訟中絕大部分都是由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受理。每每如此,賣家們都會感到頭疼,追究其原因,無非是幾個方面:
首先,國人骨子里是厭訴的,能不打官司就盡量不打官司,打官司畢竟勞命傷財。
其次,賣家對于國內訴訟流程都沒有搞明白,更別提是跨國訴訟呢。賣家對于美國的訴訟完全找不著北,想要為自己辯解也往往不知道哪里可以突破。
至此種種原因下,即使賣家在收到TRO后覺得自己很冤枉很無辜,最終還是多半選擇和解結案。
最近原告Mori Lee, LLC在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提交的案子 (Case No. 20C 7648) 讓我們重新對在美訴訟有了新的認識:原來,在伊利諾伊州的官司還能這么打。只要賣家自查認為自己售賣的產品沒有侵犯原告的知識產權(商標或者專利)且賣家想要應訴,那么賣家就可以考慮著手以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對賣家沒有人身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為理由而請求法院考慮宣布針對賣家的判決無效。
在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的法官援引World-Wide Volkswagen Corp. v. Woodson, 444 U.S. 286,297(1980)的案子并認為一個法院對被告具有人身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必須要有最低聯系。即“被告行為與受理法院的聯系使得被告能合理地預期到他可能受到該法院傳喚才能構成最低聯系?!蓖ǔ6?,人身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又分為普遍或者特殊的人身管轄權。在該案中,原告Mori Lee并沒有向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證明該法院對被告Dressweet具有普遍的人身管轄權。另一方面,要證明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對被告Dressweet具有特殊人身管轄權,則原告Mori Lee必須證明被告Dressweet故意在法院所在地從事商業行為且該商業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失。換句話說,法院關注的是被告相關的行為與法院地是否存在足夠多的聯系而不僅僅是被告僅與原告或者第三方存在簡單的聯系。具體而言,被告Dressweet是否存在故意且明確針對法院所在地的行為,而該行為以被告所知將使得原告可能在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受到損害。
那很多人會有疑問,被告Dressweet在美國亞馬遜網站上銷售并將物品寄往伊利諾伊州,是否就構成了最低聯系,從而使得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對被告Dressweet具有人身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也是這么向法院闡述的。
很顯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并沒有采納原告More Lee 的意見,而是直接采納該法院的上訴法院即第七巡回法院的審判思路,即法院在處理在線電子活動關聯方面必須謹慎考慮人身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不能僅僅因為被告運營一個在法院所在地能夠訪問的網站就簡單認為該法院對被告具有人身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若要證明法院對此類被告具有人身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原告必須要證明被告有明顯針對法院地市場的商業活動。具體到Mori Lee案件中,原告Mori Lee必須證明被告Dressweet有意識地針對伊利諾伊州的市場進行銷售,愿意也能夠針將商品寄送給伊利諾伊州的顧客。而根據法院的調查發現,盡管Dressweet在亞馬遜上開店且理論上可以將賣出的商品寄送到伊利諾伊州,但是實際上被告并沒有賣出并寄出過任何商品到伊利諾伊州。原告甚至無法證明: 1) 在伊利諾伊州訪問亞馬遜網站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更容易;2)有伊利諾伊州居民實際訪問了被告售賣商品的亞馬遜網站; 3)原告在伊利諾伊州實際發生了損失;4)被告明確同意將產品運至伊利諾伊州,或以其他方式接觸或明確將其商業活動針對該州或其居民。
基于上述理由,最終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判決該法院對被告沒有人身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針對被告的判決將撤銷。
說到這里,想必賣家心里也清楚了,即使在收到TRO之時,也不必過于驚慌,先自查一下自己售賣的產品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決定應訴,那又多了一個應訴的抗辯理由。
小貼士:
TRO全名Temporary Restraing Order,即臨時禁令。TRO是一項緊急的臨時禁令,權利人可以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從美國法院獲得,而無需通知任何其他方。由于權利人表示迫切需要保護其知識產權,因此有必要立即停止他人的侵權行為,凍結涉嫌侵權人的資產,并迅速獲得相關文件。
為了獲得這種救濟,原告必須證明其權益將受到直接和不可彌補的損害、損失或損害,除非另一方已獲得法院的命令。這些宣誓書可能包括原告的知識產權文件、購買測試結果、涉嫌侵權的案件以及對客戶和商譽損失等聲稱不可彌補的損害的描述。
(來源:雨果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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