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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跨境電商賣家的,都會碰到代運營推銷業務。而代運營公司,也非常的普遍。但是代運營公司也良莠不齊,甚至有的就是騙子,騙取賣家的錢財。但即使不是騙局,跨境電商賣家與代運營方也很容易產生糾紛。下面來看二個例子:
W公司與F公司雙方簽訂一份《代運營協議》,約定由F公司為W公司的亞馬遜店鋪提供代運營服務,W公司支付年度服務費7萬多元及店鋪銷售額一定比例的傭金。協議還約定由F公司承擔店鋪所有廣告營銷費用,F公司有義務控制廣告營銷投入占比不低于銷售額的3%。雙方還約定了代運營店鋪年度銷售額最低目標及年度最低毛利率。
上述協議簽訂后,W公司即向F公司支付第一年年度服務費7萬多元。F公司正式代W公司運營該網店銷售的產品。在合作代運營期間,F公司每月均向W公司發送上個月的店鋪銷售額報表,待W公司確認后,W公司將當月傭金支付給F公司。自正式營運起至合同解除,W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款項合計人民幣90多萬元。
后來,W公司發現亞馬遜每月會在W公司的店鋪收取廣告費,該廣告費已在W公司每月的營業額中直接扣除。根據合同的約定,該費用應由F公司負擔,但在F公司向W公司每月出具的報表中,該欄廣告費F公司在報表中改為真實銷售額的3%廣告費由F公司負擔,超出部分在報表中列入應收帳款欄中,由W公司負擔。至合同解除,F公司在報表中列為由W公司支付的廣告費為人民幣110多萬元。W公司要求終止由F公司代理運營W公司亞馬遜店鋪的合作關系及返還110多萬元;雙方發生糾紛,W公司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W公司與F公司雙方簽訂的《代運營協議》是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根據《代運營協議》的約定F公司代運營W公司的亞馬遜店鋪期間產生的廣告營銷費用明確約定由F公司承擔。但F公司在代運營期間,通過報表的方式將廣告營銷費用中超出3%的部分合計人民幣110多萬元以應收款帳目轉嫁由W公司負擔,違反《代運營協議》的約定,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 判決:F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給W公司廣告費款項人民幣110多萬元,等等。
這個案件代運營方賠了錢,但在另一個跟這個不相關的案件中,賣家卻賠了錢。
K公司與M公司簽訂《電商代運營協議》,約定:M公司委托K公司在Amazon、ebay等站點進行運營服務,期限三年。雙方合作期間,按照銷售額一定比例作為運營服務費。此外,合同還約定,若未經雙方協商同意,雙方任意一方單方面要求終止合作或出現實質性違約行為,則需向對方支付違約賠償,賠償金額以上月代運營服務費或年平均月代運營服務費的5倍作為賠付標準,兩者取其高作為具體賠償金額。
M公司于合同簽訂當天向K公司移交相關賬號信息。在合作了一個多月后,M公司關閉了K公司遠程操作渠道。
K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 K公司支付代運營服務費9萬多元及支付賠償近30萬;M公司的唯一股東陳某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等。
法院認為:雙方的《電商代運營協議》為委托合同。M公司委托K公司代處理運營業務,K公司已完成相應委托事務,現M公司不支付運營費用,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于K公司要求M公司按《電商代運營協議》約定支付賠償金近30萬元。法院認為,雙方約定的賠償金為雙方對違約方違反約定向對方賠償損失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式,屬違約金約定。K公司按《電商代運營協議》以月服務費的5倍計算違約金已超法律規定,超過部分不予支持。M公司股東陳某是M公司的唯一股東,未提交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M公司應內向K公司支付服務費7萬元及向K公司支付賠償金9萬多元;M公司的唯一股東陳某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小結
跨境電商的賣家在選擇代運營方式時,除了考慮代運營方的資質、能力,是不是騙子之外,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內容等也要仔細考慮。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跨境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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