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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對于利得稅的征收是采用屬地原則,即只就來源于香港的利潤征稅,如果利潤不來源于香港,可以在報稅時申報公司是離岸經營。
“離岸豁免”是指香港稅務局認可企業的利潤為境外收入,境外收益可按香港稅法的規定免征所得稅。這也就是說,如果香港公司的業務不是在香港發生的,則該企業可以向香港稅務局申請免征離岸所得稅,審批通過后,離岸的收入則無需繳納香港利得稅,可以減輕企業稅負。
香港公司經營的所有業務運作(包括銷售、采購、技術支持、客戶服務),均不是在香港境內進行的,企業則可以向香港稅務局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香港公司要想成功申請離岸豁免,以下五個基本條件是要滿足的:
1、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離岸豁免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離岸豁免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記錄等。
如果您的香港公司屬于離岸經營,通常建議在首次報稅時申請離岸豁免,這樣申請成功的概率會大于后期申請。
公司架構圖、公司實際辦公地址、公司規模、員工人數、員工名字及其職位職責和薪酬情況等,稅局需要了解公司的架構,對公司的業務運作進行初步了解。
公司常規性的文件,如商業登記證、公司注冊證明書、公司章程、股東協議書等。
①需提供具有代表性交易的全部文件,包含買賣合同、購銷合同、發票、訂單確認書、報關單或收發貨單、信用證、保險、運輸單據、電郵、傳真等相關文件;
②公司產品清單、產品報價單;
③交易流程圖,說明海外離岸業務是如何運作的;
④供應商與顧客尋找方法、議價方法(如郵件議價)、合同簽訂地點和負責職員,是否為香港公司或關聯公司;
⑤收付款方式說明,T/T,現金往來,信用證或其他途徑;
⑥如利潤來自關聯公司的貿易往來,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做賬審計;
將經審計報告與報告交稅局提出申請;
稅務局發出離岸問題信件;
撰寫回復信件及相關資料交稅務局;
稅務局下審批結果。
1、公司董事要為香港公司聘請審計師為賬目進行審計,并要求解釋公司業務操作及流程。
2、在審計完成之后,由公司向香港稅務局提出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期間稅務局會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及稅務代表要求提供各種不同的公司運作文件(包括審計報告),及根據公司情況提出相關的查詢及提問。
3、所有稅務局提出之問題,必須一定期限內回復。如稅務局同意公司之運作屬離岸操作將發出豁免同意書。
如果香港公司的經營業務沒有變化,一般申請一次即可,無需每年都申請。
首次申請成功后,稅局會默認公司離岸經營,但也會不定期復查。其后,稅務局會不定期每數年要求公司重新提交資料核查。一般在稅務局發出豁免同意書后2~3年內,稅務局不會再向公司提出查問,但稅務局擁有最終決定權。
香港公司如果經營業務發生改變,需主動向稅局說明情況,稅局會要求公司重新提供資料,重新評估公司是否還滿足離岸豁免的條件。
(來源:跨境大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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