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絕注冊的絕對理由:拒絕注冊的絕對理由一般針對商標本身的缺陷,有關商標因其自身的缺陷而不得注冊。
香港商標法例明確規(guī)定,假如申請注冊的商標不能符合商標的涵義;即欠缺顯著特性;純粹由一般用以指明貨品的質素、數量或其他特性的標志構成;或純粹由在現行的話言中,或在有關行業(yè)已確立的做法中,已經成為慣用的標志(例如已成為市場上通用的標記)構成,便不得注冊為商標。
不過,即使存在拒絕注冊的絕對理由,也并不代表注冊申請會自動遭到拒絕。商標申請人可證明商標在注冊申請日期前,已經因付諸使用而實際上具有顯著特性,以此推翻這些理由。對此,你可以通過專業(yè)人員,商量對策。
拒絕注冊的其他理由包括商標違反道德或法律原則;可能會欺騙公眾;商標的注冊事情是不真誠地提出的;或商標由國旗、區(qū)旗、區(qū)徽或它們的設計或式樣所構成等。
2、拒絕注冊的相對理由:假如某商標,與在其之前申請注冊的商標有所抵觸,香港知識產權署會提出相對理由反對該商標的申請。
較早提出申請的商標對后申請注冊的商標,可提出“引用反對”,而未經注冊商標(即等待批核的商標,也稱之為擬商標)對后申請注冊的商標,則可提出有條件的引用反對。事實上,已經在進行審查的、后申請的商標,遭到有條件反對時,后申請的商標申請會暫停處理。直至較早的商標申請成功后,對正在審查的申請的反對,便會成立。此舉有別于舊香港商標條例的做法(舊條例規(guī)定不論該較早事情的商標是正在等待批核或已經注冊,一律都會提出引用反對)。
假如某商標與其他商標有所抵觸(較早商標的申請日期或巴黎公約優(yōu)先權日期一般比較晚商標的申請日期要早),有關方面會提出拒絕申請的相對理由。只要符合以下情況的商標都不得注冊:
(1)該較晚申請的商標與某較早申請的商標相同,而且該較晚申請的商標所涵蓋的某些貨品或服務與較早申請的而標所涵蓋的貨品或服務相同;
(2)該較晚申請的商標與某較早申請的商標相同,而且較晚申請的商標所涵蓋的某些貨品或服務與較早申請的商標所涵蓋的貨品或服務相類似,以及使用該較晚申請的商標所涵蓋的貨品或服務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
(3)該較晚申請的商標與某較早申請的商標相類似,而且該較晚事情的商標所涵蓋的某些貨品或服務與較早申請的商標所涵蓋的貨品或服務相同或相類似,以及使用該較晚申請的商標所涵蓋的貨品或服務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
(4)該較晚申請的商標與某較早申請的商標相同或相類似,而該較晚申請的商標所涵蓋的某些貨品或服務,與較早申請的商標,所涵蓋的貨品或服務并不相同也不相類似,以及該較早申請的商標有權根據《巴黎公約》獲得作為馳名商標的保護;
在沒有恰當原因時,使用較后申請的商標,會對較早申請的商標的顯著特性、或聲譽構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損害。較早申請的商標擁有人,依照反對注冊的法律程序成功反對,較晚申請的商標的注冊申請;較晚申請的商標在香港的使用,可憑借保護在營商環(huán)境或業(yè)務運作中,所使用的某個標志的任何法律規(guī)則而予以阻止,或憑借任何在先權利而予以阻止;以及在先標志或在先權利的擁有人,依照反對注冊的法律程序成功反對,該較晚申請的商標的注冊申請,則較晚申請的后商標不得注冊成為商標。
假如,較早申請的商標或在先權利的擁有人,同意該較晚申請的商標注冊,則該較晚申請的商標仍可注冊成為商標。除非商標注冊處處長認為,較晚申請的商標可能對公眾產生混淆。商標處長在決定這個可能性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使用較晚申請的商標是否可能與較早申請的商標有關聯。
由此可見,商標申請并非只是提交申請材料,等待審批如此簡單。在商標申請過程中會出現各種意想不到的情況,影響商標注冊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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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出海記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