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提單理論上應該是“物權憑證”,即誰“合法取得”提單,誰就等于拿到了貨物。
提單上有發貨人(出口商)Shipper、承運人(貨代/船東)Carrier、收貨人Consignee、通知方Notify Party四方。其中“收貨人Consignee”決定了貨物的歸屬。
“收貨人Consignee”通常有兩種填寫方式
一是“憑指示(TO ORDER或TO ORDER OF...)”,即收貨人是誰還未定,這種提單可以通過背書(原持有人在提單背面簽字,表示轉讓)自由轉讓,比較貴重-----因為誰“合法”拿到提單,貨物就是誰的。這樣的提單就是“不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的操作中,外商拿不到正本提單就無權提貨(除非貨代和船公司亂來,違法無單放貨),很保險,推薦大家使用。信用證項下,銀行通常也會要求出具這樣的提單。
另一種就是記名提單,即“收貨人Consignee”欄具體寫明了收貨人的公司名址(通常是外商),只有這家公司才能提貨。因為具體規定了收貨人,所以別人即使拿到提單也沒用,此提單也無法轉讓。另一方面,正因為規定死了提貨人,只有他才能提貨,所以一些國家就認可這個收貨人即使沒有正本,只要證明自己的身份,就能提貨。
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在業務中會碰到外商沒拿到正本提單也能提貨的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把貨物交給貨代開出記名提單,幾乎就等于直接交貨給外商。如果此時沒有收回貨款,就有一定的風險,付款與否就靠外商自覺了。記名提單也就失去了“物權憑證”的效力。
哪些國家可以無需記名提單正本即可提貨?
并非所有國家都可以無(記名提單)正本提貨的。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法律體系有兩種,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其中只有英美法系,過去認為記名提單不是物權憑證。所以英美法系的國家容易發生記名提單下私自提貨的現象。
英美法系國家有:
美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香港、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巴哈馬、博茨瓦納、文萊、喀麥隆、塞浦路斯、斐濟、岡比亞、加納、格林納達、圭亞那、牙買加、肯尼亞、基里巴斯、萊索托、馬爾代夫、馬耳他、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納米比亞、瑙魯、尼日利亞、塞舌爾、塞拉利昂、南非、斯里蘭卡、斯威士蘭、坦桑尼亞、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圖瓦盧、烏干達等。
有疑慮時,大家可以在網上查查此外商是否屬于英美法系國家。
不過,即便是英美法系的國家(包括英國),最近幾年也出現了一些判例,認為記名提單也是物權憑證。英美法系中是判例即法律的,可以看成是一種轉機。雖然如此,還是要謹慎,畢竟預防為主,一旦出事,哪怕打官司贏了,對絕大多數中小出口企業來說也是得不償失的。更何況還不一定打得贏,老手些的外商很容易把訴訟變成商業糾紛,扯皮幾年。
所以,對于不熟悉的外商,尤其是D/P的,最好慎用記名提單。實際上記名不記名的,在正經的生意操作中不會給外商帶來太多不便。
貨代提單和船東提單是一回事嗎?
咱們在實際操作中,會碰上兩種類型的提單:船東提單和貨代提單。船東,就是自己有遠洋貨輪的貨運公司。一條遠洋貨輪的造價不菲,擁有自己的遠洋船隊的公司自然是實力雄厚。從某種意義上看,這樣的公司也比較可*,因為他們做長久生意的比較注重聲譽,不會為一點蠅頭小利而自毀名節,相對來說操作上就比較正規。另一種貨運公司就是貨運代理,簡稱貨代。貨代自己沒有船,某種意義上性質與普通貿易公司差不多。他們招攬貨物以后,再一起拿到船東那里去訂艙。咱們不妨把船東和貨代的區別和關系看成批發商和零售商,商品就是遠洋貨輪的“艙位”。船東把艙位批發給貨代,貨代把艙位零售給咱們。
不難想象,船東雖然穩妥,但畢竟難免“店大壓客”一些,在服務的靈活性和殷勤程度上往往比不上貨代。貨代數量眾多,分布廣泛,與咱們做外貿的溝通起來非常方便,也比較愿意配合咱們的操作,特別是上面提到的類似于“倒簽提單”這樣的特殊運作。所以,實際工作中咱們跟貨代打交道更為普遍。
表面上看,船東提單和貨代提單的效力相似,咱們把正本提單賣給外商,外商憑提單取貨。而實際上還是有差別的。首先,提單本身就是一種“運輸契約”,貨運人把提單開給咱們,就等于簽了一份承運合同。船東提單,是咱們與船東間的合同,而貨代提單就不是。咱們把貨物交給貨代,貨代再交給船東,貨代與船東間有承運協議,船東只對貨代負責而不會對咱們貨主負責,因為在貨代提單的操作下,對于船東來說,貨代才是“貨主”。.
因此,憑船東提單,到了目的港可以直接提貨;而貨代提單則不行,需要把貨代提單拿到港口代理人那里“換單”,也就是根據貨代提單開出提貨通知,再去提貨。當然,對于咱們提貨人而言,這表面上就是多了一道手續而已,不影響提貨的,不算什么風險。恰恰相反,咱們可以利用這一點更好地控制物權。比如,咱們把貨代提單交給客戶以后,突然發現客戶有欺詐行為,可能會不給錢,這時咱們就可以請貨代幫忙,通知目的港代理“扣住”貨物,讓外商即使拿著貨代提單也暫時提不到貨,給咱們爭取寶貴的時間(無正式理由,目的港也不便強行扣貨,只能拖延數日,不過對于外貿糾紛而言,這種拖延非常有利于出口商)。
簡言之,如果貨物運輸本身不幸出了事,咱們追究貨運公司責任的時候,顯然實力雄厚的船東比普通的貨代更有能力負責。平時貨代則比船東能配合咱們的工作,在靈活處理提單和防范商業欺詐上,貨代的幫助至關重要。此外,貨代的運輸價格也很有優勢,常有折扣。
MBL與HBL的操作區別:MBL為船公司的提單;HBL為貨代的提單。
1. SHIPPER 把托運單傳給FORWARDER,寫明整箱還是拼箱。
2. FORWARDER 向船公司定艙,船ON BOARD后。船公司簽發MBL給FORWARDER。MBL的SHIPPER 是起運港的FORWARDER,CNEE一般是FORWARDER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
3. FOWARDER簽HBL給SHIPPER。HBL的SHIPPER 是真正的貨主。CNEE一般做信用證的是TO ORDER。
4. CARRIER 在船開后將貨物運達目的港。
5. FORWARDER 將MBL通過DHL/UPS/TNT等寄往目的港分公司。(INCLUDING:CUSTOM CLEARANCE DOCS)
6. SHIPPER拿到提單后,在交單期之內向國內議付行交單,結匯。如果做T/TSHPPER直接寄單據給國外客人。
7. 議付行把全套單據向開證行結匯。
8. CNEE向開證行付款贖單。
9. FORWARDER 拿著MBL向船公司換單提貨,清關。
10. CNEE拿著HBL向FORWARDER提貨。
(來源:K哥聊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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