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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服務客戶的過程中發現,有很多企業注冊境外公司沒有做ODI備案(境外投資備案),這樣是不合規的,國內企業要投資海外項目或者子公司都需要進行ODI備案申請。
按照規定,正規的流程是:必須先做好ODI備案,再注冊境外公司,如果是境外公司已經注冊下來了,再去補做的ODI備案,那對應的境外公司在合規層面是可能存在瑕疵的。
如果是后續想要融資上市的企業,不建議這樣操作,ODI證書上面是有核準發證日期的,境外公司注冊證明書上也是有日期的,一核查就能發現注冊流程是顛倒過來的,這個不合規的瑕疵點是會一直存在的,融資上市對于合規性的要求很高,后續大概率是會被質疑的。
也有客戶問過我們,如果是通過有做ODI備案新注冊的境外公司去并購原有的境外公司,這樣操作是否合規呢?
這樣是可以操作的,這樣操作也只不過是讓過程更復雜而已,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在融資上市過程中被質疑,造成審核通不過的風險問題!
這樣操作其實就是把原有的境外公司股東從大陸公司變更成為新設的境外公司,也就是說,原有的境外公司變成了大陸公司的再投資公司,大陸公司需要去做再投資備案,去進行備案的時候,也會追溯原股東和財稅賬務等各方面的歷史問題。原有的境外公司還是需要補做ODI備案后,才能再去做再投資備案。
因此,這樣操作不僅讓手續更加繁瑣,成本也會增加很多!并且,即使是這樣操作,ODI備案日期、境外公司注冊日期、歷史變更記錄都是可查的,這些點也同樣會被核查出來,同樣也會存在后續審核不通過的風險。
以上說的補做ODI備案以及并購的辦法,即使原境外公司財稅賬務等各方面都沒有歷史遺留問題,也還是會有一定風險存在。
后續融資上市是否能通過,還需要看對企業做合規盡調的機構是否認可這種操作,有小部分上市輔導機構/人員會認可,但大部分是可能不接受的,他們幫企業做上市保薦和背書,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且上市不是短期內能完成的事情,后期關于上市規定的政策會如何變動,目前也是不清楚的,鑒于這種情況,最合規的方案是——新設一家做好ODI備案的香港公司,把原有香港公司的業務以及商標等平移到新的香港公司,將原有的境外公司剝離出來。
這個問題也表明:
1、企業合規應提前規劃布局,這樣即可降低企業合規的成本,也能同時提高合規效率。
2、專業的事情要找專業的人/機構做,以免浪費精力和金錢在錯誤的路徑上。
3、跨境合規找我們就對了!
(來源:跨境大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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