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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賣家侵犯知識產權受到處理大家見得比較多。但隨著跨境電商的快速發展以及中國海關加大對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為侵犯知識產權物品提供物流、報關等服務的跨境電商物流服務商也屢被海關處罰及被知識產權權利人告上法庭。據報道,全國海關2020年全年在快件渠道扣留侵犯知識產權貨物數量首次突破千萬件,在跨境電商渠道扣留侵權貨物7097批次,涉及侵權貨物157.38萬件。海關扣留的侵權貨物主要涉及服裝鞋帽、電子電器等類別。這為跨境物流服務商敲響了警鐘!下面我們看一個比較典型的案例:
某供應鏈公司收了一批跨境電商的貨物,該供應鏈公司又將該批貨物交由某貿易公司,該貿易公司委托某報關公司對該批貨物進行報關。上述貨物的報關單載明:收發貨人和生產銷售單位均為該貿易公司,申報單位上述報關公司,商品名稱為鞋,并注明無品牌。海關查驗后發現貨物規格型號與申報部分不符,查驗的貨物中發現有二個知名品牌的鞋子,數量為幾百雙及一千多雙,海關扣留了這些鞋子并通知在海關登記的權利人。權利人在收到海關的通知后,確認該批貨物是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權利人注冊商標的侵權商品,屬侵權貨物。
此后,權利人作為原告對該供應鏈公司、該貿易公司、該報關公司及該供應鏈公司的唯一股東郭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和其他費用以及開支等6萬元,等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注冊商標構成相同,被控侵權商品與原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亦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依據相關規定,被控侵權商品屬于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控侵權行為為出口被控侵權商品,構成商標法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涉案報關單上填寫的收發貨人和生產銷售單位均為上述貿易公司,因此,該貿易公司應為侵權商品的出口企業,應認定為涉案侵權行為的實施者。上述供應鏈公司委托該貿易公司安排出口報關工作,因此,供應鏈公司與貿易公司共同實施了出口行為,應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
關于上述報關公司是否構成幫助侵權的問題。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規定,報關企業對委托人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負有合理審查的法定義務,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但上述報關公司作為專業報關企業在代理報關時未履行知識產權合理審查的法定義務,出具未如實記載出口貨物情況的報關單,應視為與委托人故意隱瞞出口的貨物中有侵權商品的事實,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權商標專用權,應與上述供應鏈公司、貿易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上述供應鏈公司的唯一郭某是否應對該供應鏈公司的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被告郭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財產獨立于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郭某應對該供應鏈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本案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告的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失的證據,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
關于合理開支部分,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承擔其出口侵權商品被采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所發生的搬運費、倉儲費、保管費及需要原告墊支的其他費用,本案中原告僅提交了律師費和公證費的實際支付憑證,均屬于合理開支,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一、被告貿易有限公司、供應鏈公司、報關公司應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貿易有限公司、供應鏈公司、報關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三、被告貿易有限公司、供應鏈公司、報關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連帶賠償合理開支5萬5千元;四、被告郭某對上述判項二、判項三中被告供應鏈公司應承擔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總結
現在跨境電商很多都是由貨代或物流服務商代為報關或委托報關行報關。一些賣家會銷售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如果物流服務商收到這些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且被海關查驗到,海關會進行處罰,權利人也會提起訴訟,這對跨境物流服務商來說,存在不小的風險。而很多小物流服務商的股東是單一的自然人,一旦這樣的公司被法院判決承擔責任,很可能該單一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跨境物流服務商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避免上述風險。
(來源:跨境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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