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有個申請第28類玩具項目的申請人問,為什么他申請28類,卻因為一個申請在第35類的商標給駁回了?盡管兩個商標在字母構成上僅有一字母之差,但類別明明不一樣,是不是建議答辯,拿下商標的幾率高不高?
我說,美國官方商標近似判斷規則里面有一條,就是類別不一樣但申請項目有關聯,例如本案28類的“玩具”和35類的“銷售兒童用品,例如文具、玩具等”這兩項在玩具這一點有關聯,消費者可能會錯誤地認為它們來源相同,那么審查員是會認定二者構成近似的,何況本案中兩個商標字母構成很相似,近似答辯的成功率估計不太理想。
那么美國商標的近似判斷到底是怎樣的呢?小編總結了以下幾點,順便也和中國的近似審查做了下對比,感興趣的可以都看看。
一、美國商標的近似審查
1、對商標標志本身進行近似判斷——音、形、義
第一步當然是排除相同商標,接著再進行近似商標的判斷。如果兩個商標在發音上近似,視覺上近似,并且(或著)在消費者中產生了相同的一般商業印象,這些商標可能會被認為是混淆近似。如果滿足商品和(或)服務具有關聯性,在音、形、義上的近似性可能也會被認為是混淆近似。以下是被視為近似商標的例子:
讀音的近似:
圖片來源:USPTO
外形的近似:
圖片來源:USPTO
商業印象的近似:
圖片來源:USPTO
2、對申請項目關聯性進行近似判斷
即使兩個商標近似甚至相同,如果申請項目不近似、不關聯,那么兩個商標也不會構成混淆近似。因此申請項目的近似和關聯判斷就非常重要。
是否關聯的標準在于消費者是否可能會錯誤地認為它們來源相同。問題不在于實際的貨物和(或)服務是否可能混淆,而在于貨物和(或)服務的來源是否可能存在混淆。以下是貨物和(或)服務會造成來源混淆的例子:
(1)商品類的“T恤和褲子”,和商品類的“帽子”
(2)服務類的“銀行服務”,和服務類的“抵押貸款服務”
(3)商品類的“T恤和褲子”,和服務類的“服裝網上零售的服務”
3、暫緩審查
如果審查員認為申請人的商標和已注冊的商標之間存在沖突,申請人的商標注冊將被拒絕。如果申請人的商標和他人在先提交的未決申請中的商標之間存在沖突,審查員將告知申請人,在在先申請的審查終結前,將暫停對本商標申請的審查。如果在先的商標最終獲得注冊,申請人的本商標申請將被拒絕。
二、在商標近似審查方式上,中美的差異
在上述第1點——音、形、義的判斷方面,中美大致相同,都是從讀音、外形、含義進行判斷。不同在于第2、3點。
中國對近似申請項目的初步判斷,是嚴格按照商品服務分類表的規則來進行的,如果分類表中沒有將某關聯的商品或服務歸到交叉檢索的范圍中,即使商標近似,也不構成混淆近似。
另外,在商標審查中,如果申請人的商標和他人在先提交的未決申請中的商標之間存在沖突,審查員也會在駁回通知書中進行引證,審查員一般沒有“暫緩審查”的主動性。如想克服該駁回意見,申請人只能在駁回復審中申請審查員暫緩審查,雖然實踐中,基于商標審限和商標審查數量的矛盾,暫緩審查的請求很少會被接受。根據實踐,暫緩審查目前存在于這樣一種情況下:申請人在提交商標申請前經過檢索發現有一在先近似的注冊商標,且沒有投入使用,于是在商標申請之前提出撤三,之后如審查員在駁回理由中引證了被提撤三的商標,后申請人提出了駁回復審,并在復審中申請審查員暫緩本案的復審審理,等待撤三結果之后再進行審理,這種情況下審查員才會暫緩審查。
三、總結
對于項目的近似判斷,美國方式下,審查結果更具準確性和與時俱進,此為其優處,但申請前的檢索判斷需要融入更多的社會經驗和實務經驗,對申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為其劣處;中國方式下,分類表的存在為申請前的檢索提供了項目近似判斷的便利,此為其優處,而分類表對項目的分類畢竟不能非常與時俱進,具有一定的滯后性,此為其劣處??傊?,商標檢索的工作,最好是交給專業的人來做,而不是憑借自己的孤面判斷。
(來源:跨境知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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