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5 08:26
2001年3月,國內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簽定一設備引進合同。根據合同,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開立以乙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證。
信用證中要求乙方在交單時,提供全套已裝船清潔提單。
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開證銀行進口信用證付款通知書。甲方業務人員審核議付單據后發現乙方提交的提單存在以下疑點:
1、單簽署日期早于裝船日期。
2、提單中沒有已裝船字樣。
根據以上疑點,甲方斷定該提單為備運提單,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開證銀行提出單據不符點,并拒付貨款。
2.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詐騙立案請求。
3.查詢有關船運信息,確定貨物是否已裝船發運。
4.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提出甲方疑義并要求對方做出書面解釋。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開證銀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嚴重性并向甲方做出書面解釋并片面強調船務公司方面的責任。在此情況下,甲方公司再次發函表明立場,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設備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到港并安排調試已嚴重違反合同并給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實際損失。要求乙方及時派人來協商解決問題,否則,甲方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決雙方的糾紛。乙方遂于2001年7月派人來中國。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證據后,乙方承認該批貨物由于種種原因并未按合同規定時間裝運,同時承認了其所提交的提單為備運提單。最終,經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總貨款12.5萬美元的基礎上降價4萬美元并提供3年免費維修服務作為賠償并同意取消信用證,付款方式改為貨到目的港后以電匯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