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B自稱是新加坡C公司業務員,在展會上告知外貿企業A公司已經和另一家省級外貿公司達成合作,表示也想和A合作,經查證屬實,A放心與B合作,合同約定支付方式為5%預付款,剩余OA60天。A公司在收取預付款后發貨,買家提貨后拖欠貨款。賣方委托第三方機構千里追討,才發現合同失效,原是“借殼采購”。目前,B不知所蹤。貨已經C公司的手轉運給阿聯酋D公司。
案情:“買方”B以C公司員工身份采購后欠款
某省級外貿企業A公司在展會上結識一中國人B先生,B表示自己是新加坡C公司的業務員,并告知A公司已與另一家省級外貿公司簽訂合同,A公司查實后遂與B達成貿易合作,合同約定支付方式為5%預付款,剩余OA60天。
買家支付預付款后A公司于2013年3月和4月安排貨物出運,買家提貨后拖欠貨款,A公司多次發送郵件給B要求其支付貨款,但B始終未有任何答復。A公司遂委托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保”)代為追討。
追蹤:C只是轉運方B失聯 收貨另有其人
經中國信保委托渠道介入調查,C公司否認貿易,稱其不認識B,并提供了其與巴基斯坦D公司(經渠道查實,該買家實際注冊地在阿聯酋)簽署的轉運協議,表明自己只是轉運商,最終收貨人為D公司,同時,C公司提出本案貿易合同中的章契并非其公司所有,轉運協議中的簽章才是真實的公司章,同時合同中的簽字人B也并非其公司員工,因此C公司認為B冒充其名義簽訂的合同系虛假合同,拒絕承擔付款義務。
結合初步的勘查情況,中國信保遂明確了后續的追討方向:一、要求A公司提供B證明自己是C公司業務員的文件;二、要求新加坡渠道加大追討力度,尋找B以核實案情;三、委托阿聯酋渠道與D公司核實轉運一事是否屬實。鑒于A公司無法提供B的任何身份信息,渠道至今都未能找到B,而阿聯酋渠道也還未與D公司取得聯系,目前渠道仍在持續追討中。
從本案目前的勘查情況來看,基本可以判定是B假冒C公司員工的身份簽訂的貿易合同,B不具備代表C公司簽訂貿易合同的簽約資格,因此合同無效,A公司無法向C公司主張債權。
提示一:出口商對首次交易買家的身份應謹慎審查
此類案件發生后,出口商往往覺得自己是受害者,但更值得思考的是出口商在此類貿易中是否盡到了最大的注意義務,是否真的知道是在和誰簽合同做貿易。正如本案A公司,面對首次交易的買家,需要簽訂數十萬美金的合同,卻對合同相對方一無所知,未審查B是否具有代表C公司簽約的資格,缺少最基本的風險意識。
提示二:對合同相對方身份審查的主要內容
法律對合同相對方簽約身份的證明并無強制性的規定。按照交易習慣,出口商應要求對方提供以下文件: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或法人簽字);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誰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簽約人員的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或法人簽字)。
國際貿易中的合同風險不可能完全避免,但只有出口商不斷提高其風險意識,并在實際貿易中盡可能地做全防范措施,留有齊全的書面文件,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也更有利于風險發生后的債務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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