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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提單知識需知

提單BILL OF LADING(B/L)就代表貨物,一定要對提單有足夠的了解。

外貿提單知識需知

提單BILL OF LADING(B/L)就代表貨物,一定要對提單有足夠的了解。

基本知識和注意點

1. 提單通常是3正3副,也有2正3副的。假如信用證有要求的話,要和貨代特別說明。 

T/T付款方式時,理論上只需要一張正本就可以了(提貨后其他正本自動失效,副本不能提貨),T/T收到全部貨款后,給客人寄正本時可以考慮給自己留一張正本,其他全部寄給客戶(以免提單在寄件路途中丟失)。

2. 提單正面要顯示承運人(全名)。這是知道了解到的內容,實際在做信用證的時候,銀行告訴我提單上沒有顯示承運人后仍安全交單收款(因此理論上應該是要顯示的)。 

正面顯示承運人的則右下角直接由承運公司蓋章簽字。

正面沒有顯示承運人的并且是由運輸行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提單時注明簽署人身份。

正面有顯示承運人的全名但運輸行簽署的提單,在簽署時應注明運輸行的身份。 

3. 已裝船提單和備運裝船提單: 

已裝船提單:貨物裝船后簽發的提單。

備運裝船提單:貨物在未裝船時簽發的只代表承運人接管托運人所交的貨物,因此該提單無法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備運裝船提單日期并非裝船期)。 

當備運裝船提單上加蓋“已裝船”同時注明裝船時間后才能轉變為已裝船提單。 

4 提單不能有不清潔批注。

5. 提單的收貨人和通知人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填寫。 

6. 提單的簽發,日期和份數: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船長或他們的代理簽發,并應明確表明簽發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 

7.對于提單上印有船公司(承運人)名稱的,一般上邊貨代會打上as agent for the carrier。如果提單上沒印船公司名稱,就要有船公司的蓋章簽字了(你那票應該是由承運人簽字的船公司提單吧) 

8.信用證與提單有關的不符點:提單上未顯示承運人。查了一下,官方解釋是這樣的: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23條第1款的規定,海運提單必須在表面注明承運人的名稱,并由承運人或者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人或者代表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證實,或者由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人或者代表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證實。 

9.提單的簽發人不同可分為:FREIGHT FORWARDER B/L 指的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的,但又不擁有船舶這樣的運輸公司簽發的提單。ORIGINAL BILL OF LADING,俗稱海單。 

L/C支付條件下各個單證制作時間順序

合同--->信用證開證--->發票(發票日期要注意早于交單日和信用證有效期,商業發票上的日期不能早于信用證上的開證日期,且發票日期在各單據之首)--->產地證(產地證的日期是要和自己做的發票上的日期要一致的。申請產地證可以在發票做成當天或之后申請,簽發的日期也就等于或遲于發票日期了)、保險單、箱單、出口許可證、商檢、其他檢驗證書---> 船公司證明(如果需要的話)--->提單日--->匯票(匯票日期注意要早于信用證交單日和有效期)、受益人證明(有的信用證沒有受益人證明,單據要求里面涉及)、裝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單日后三天內)反正需要交單的那些單據資料日期都得早于交單日。 

以上時間順序基本上與整個外貿流程相符,完整地做過一單之后就清楚整個流程的細節要點了。

提單分類

提單分為下列三種提單: 

一是記名提單(straight B/L),即列明收貨人姓名的提單。我國《海商法》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承運人必須向提單載明的收貨人交付貨物。 

記名提單在國際海運貿易中使用并不廣泛,一般只在運送個人物品、展覽品時用。(第一單TT 收貨人就直接是客戶的名字,沒意識到潛在的危險性:在沒有收款保障的情況下,千萬不能做記名提單。) 

在許多國家,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控制力。就像空運提單一樣,收貨人只要憑身份證明就可以提貨。即便是信用證結算,開證行都不愿意接受記名提單,所以一般信用證都規定為:TO ORDER這樣的空白抬頭的提單,由此來控制和掌握貨權。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記得記名提單的不可轉讓特質,還要記住“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作用。”這是至關重要的一點!概念一定要記得全面,才不會給工作帶來差錯和損失。所以,假如只收30%貨款,且是后T/T 70%的收款方式,做成指定收貨人提單,即記名提單的話,一旦客戶信譽不好不付款,將有可能遭遇款、貨兩空的境地。當然,如果對客戶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則另當別論。

二是不記名提單(Open B/L (Blank B/L, Bearer B/L) ),即提單收貨人欄內不列明姓名。此類提單無須背書即可轉讓,承運人憑單放貨。

不記名提單上不列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誰持有提單,誰就可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承運人交貨是憑單不憑人。 

提單上在收貨人一欄注明的是:To the order

三是指示提單,即按提單載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的提單。是當前國際貿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單。 

1、憑銀行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2、憑收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3、憑發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運人在提單背面空白背書。這種提單亦可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而作成記名背書。托收人也可不作背書,在這種情況下則只有托運人可以提貨,即是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 

而所謂無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行為。 

目前,對于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承運人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放貨,無論貨物放給哪一方,正本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向承運人追究無單放貨的違約責任。這點在我國海事司法實踐中都是統一的。但在記名提單的情況下,如果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將貨物交付給記名人,記名提單的合法持有人能否向承運人主張違約責任呢?目前理論和實踐都存在否定的傾向。?? 

綜上所述,各國內貨主單位應當充分認識記名提單的危險性,對貿易買方要求簽發以其為收貨人的記名提單不能隨意答應,以確保在信用證等方式結匯受阻的情況下,對承運人無單放貨追究其違約責任。 

提單發放形式

1. 電放:需要提供正本“電放保函” 。

保函就是出具一份申明說這批貨什么東西放給你的哪位客戶,然后下面加蓋公章,傳給貨代,剩下的就不用操心了。(當然電放的前提是安全收款!一般都是前TT收到錢才電放),提單確認,出貨,等著貨代把提單副本傳回,再傳給客戶就可以了。

2. 分單:開船后3-4天(當客戶在我們和其他工廠定了同一個柜,方便起見也為了安全,可以分提單,各自給客戶寄過去。)

3. 并單:同上 

4. 異地放單: 要經過船公司同意 。

裝箱情況

1. 門到門:就是向貨代定艙,約好時間,然后貨代會派車隊到你的工廠,或者指定地方裝貨,再回到港口。

2. 內裝:指工廠直接把貨發到貨代的倉庫,然后再由他們幫你拉進港區,貨主無權直接送進港區。

(來源: 跨境工具人的king)

以上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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