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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走私犯罪風險防范與合規建議

走私犯罪風險防范與合規建議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走私犯罪風險防范與合規建議

  COVID-19疫情爆發以來,全球貨物貿易遭受重創。傳統海運、鐵路運輸線路,運價飆升、一箱難求;人員跨境交流受阻,出境采買短期內較難實現,但人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水平并不會因此降低。借此契機,跨境電商行業憑借其品類全面、物流快捷、操作便利的特點完美滿足了人們“足不出戶、買遍全球”的訴求,實現了行業井噴式發展,各地“大賣”涌現、上市融資案例層出不窮。

      據海關初步統計,2020年我國跨境電商進出口1.69萬億元,增長了31.1%,其中出口1.12萬億元,增速較快,增長了40.1%;進口0.57萬億元,增長16.5%;通過海關跨境電子商務管理平臺驗放進出口清單達24.5億票,同比增加63.3%。

      通常,一個行業在經過初期的“野蠻生長”后,往往會面臨監管環境變化、合規風險凸顯的情況。作為長期關注跨境電商行業的法律從業者,我們發現:近兩年來針對跨境電商出口行業的各項鼓勵、促進政策頻發,各地方政府也紛紛將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發展作為“穩外貿”的重要舉措之一;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經過了前幾年的快速發展,如今不僅增速放緩,還成為走私犯罪案件頻發行業。

      本文旨在向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從業人員提示法律風險、提供專業合規建議,為行業長期、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1

PART 01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走私犯罪風險凸顯

     查詢裁判文書網(wenshu.court.gov.cn)、把手案例(http://www.lawsdata.com/)等網絡公開渠道公布的裁判文書可以發現,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走私犯罪案件自2016年開始出現(立案時間),2018年以前數量相對較少,3年共判決11起案件。

      但自2019年起,案件數量倍增,連續兩年均保持在每年15起以上。如果考慮到只有二審文書但無一審文書的情況以及文書中寫明“***另案起訴”但并未檢索到另案文書的情況,實際發生的此類案件數量更多,只是裁判文書尚未公開。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走私犯罪風險防范與合規建議

      究其原因,我國海關總署牽頭的跨境電商試點城市自2012年12月啟動,至2014年方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監管層經過2-3年的探索,方開始啟動較為嚴格的執法手段,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性走私犯罪風險開始凸顯。

      特別是廣東、上海、河南等跨境電商行業繁榮度較高的省份,涉案風險更高。特別是廣東省,其審判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案件數量超過全國其他所有省份的總和。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走私犯罪風險防范與合規建議

      我國第一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犯罪判例也發生在廣東省,是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廣州志都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馮某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2016)粵01刑初452號),該院同時也是審理此類案件最多的法院,其對于案件定性、定罪量刑的觀點對行業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2

PART 02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走私犯罪案件特點簡析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犯罪案件裁判文書中引用頻次最多的TOP10法條如下圖所示,其內容分別關于違法所得、從犯、罰金、單位犯罪、共同犯罪、自首和走私普通貨物罪。從這些法條的內容,也可窺見此類犯罪案件的部分特點。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走私犯罪風險防范與合規建議

01

  涉及罪名單一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犯罪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均為“走私普通貨物罪”。

      其定罪量刑標準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及《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可歸納如下: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走私犯罪風險防范與合規建議

     從上表可知,走私普通貨物罪的起刑點較低,個人走私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單位走私偷逃應繳稅額20萬元即構成走私犯罪。已發生的判例中亦存在多起偷逃稅額20余萬元的案件;可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從業人員如合規意識不強,極易面臨走私犯罪刑事法律風險。

02

作案手法一致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所經營的貨物多為相對品質較高的日用品、食品,如奶粉、化妝品、紅酒等,采用的走私作案手法基本一致,均為“偽報貿易性質(監管方式)”走私。

       “監管方式”是以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交易方式為基礎,結合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統計及監管條件綜合設定的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碼由4位數字構成,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監管方式。

      根據我國海關法律規定,我國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口貨物通常應申報“ 0110”監管方式,即“一般貿易”,根據稅則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及增值稅。

      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并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1239)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渠道購買商品時,單次購買5000元以內、全年購買26000元以內貨物,可享受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的優惠稅率。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犯罪案件中,作案人均通過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或快件貿易方式申報進口的貨物偽報為跨境電商貿易方式,達到偷逃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消費稅、增值稅的目的他們將貨物化整為零,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身份信息,聯合物流公司、支付公司制造與虛假訂單信息一致的物流單、支付單,通過跨境電商平臺企業向海關推送虛假“三單信息”完成通關,貨物放行后再另行銷售給實際買家客戶。部分案件中,還存在夾藏、漏報、低報價格等多種走私手法混用的情形。

03

 涉案主體多樣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走私犯罪風險防范與合規建議

       從上圖可以清晰地看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犯罪案件中涉及的主體眾多,包括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支付企業及其相應的企業負責人、相關崗位員工(財務/倉儲/物流/采購/銷售/報關等),境外攬貨人員、境內實際貨主等,他們構成共同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此,被認定為主犯或從犯將嚴重影響當事人最終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嚴重程度,對于其個人、企業及家屬均具有重要意義;而主從犯的確定需綜合考慮當事人在整個案件中的犯意、職位、參與頻率、發揮作用等諸多因素,往往是專業律師對此類案件的重要辯護方向之一。

04

 量刑跨度較大

      現有公開判決中,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犯罪案件的自然人被告人可能被處以數月至十數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單位被告人可能被處以十幾萬到過千萬不等的罰金;即便是在同一案件中,各當事人所獲的主刑及附加刑也相差甚遠。

     偷逃稅款數額大小、是否屬于從犯、是否存在自首、認罪認罰、預繳罰金等情節均對量刑結果有重要影響,涉案人員及家屬如無法確定自身適用情況,建議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依法發現或創造減輕或從輕量刑的情節,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例如,多數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犯罪案件均以單位犯罪的形式發生,可合理利用《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單位集體決定自首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的,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的單位負責的其他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視為自首”,為同一單位涉案人員創造自首情節。

      此外,在現有公開的此類案件裁判文書中,通過提起上訴實現改判的約占二審案件總數量的18%。改判案件中,通過律師的專業建議和有效辯護,取得了將有期徒刑實行改判為緩刑以及撤銷追繳高額違法所得的良好效果。因此,當事人如對量刑結果存在較大異議,可積極申請二審,爭取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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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走私犯罪風險防范與合規建議

01

   重視行業法律風險防范   

      2020年至今,跨境電商行業熱度空前,但隨著控制疫情、恢復經濟各項舉措取得成效,跨境電商行業合規風險會不會逐步顯現,走私犯罪案件數量會不會明顯增加,這還有待對公開判例的進一步追蹤分析。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從業者應特別重視行業性法律風險,避免盲目跟隨“行業慣例”、重蹈覆轍。

02

提早尋求專業法律支持  

      如企業以往經營行為中存在不甚合規的情況,建議及早向專業律師尋求支持,合理利用主動披露政策,或在海關稽查、緝私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爭取從輕、減輕情節。

如果能在涉案初期取得海關法領域律師的專業支持,不僅可以在“黃金37 天”(從偵查機關對涉案人員刑事拘留到檢察院批準逮捕,有最多37天的羈押期限)內,采取最佳行動配合緝私部門調查,并結合案情以及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積極爭取取保候審,更可以在與偵查、檢察、審判機關的溝通過程中,結合海關業務專業知識提出更有針對性、更容易被采納的辯護意見。

03

主動合規提升信用等級 

 目前跨境電商仍屬于國家大力支持發展的行業,2021年3月商務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的通知》。通知明確,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擴大至所有自貿試驗區、跨境電商綜試區、綜合保稅區、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區域)。

建議有意在此行業長期健康發展的企業,主動進行合規體系建設,提升自身信用等級,如能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9號(關于公布《海關認證企業標準》的公告)的規定,申請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則可享受更多政策紅利。

THE END

作者

宋波 

德衡律師集團 高級合伙人

跨境貿易與自貿區業務中心執行總監

孫怡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

跨境電商與自貿區業務部 專職律師

以上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場!本文經原作者授權轉載,轉載需經原作者授權同意。

(來源:跨境電商BB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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